《冰上火花》男演員吳智杰等8人暴動罪成 還押至明年1月27日判刑

極速神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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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速神驅 2023-12-02 12:08:51
2023-12-02

8名男女包括曾參演ViuTV電視劇《冰上火花》的演員吳智杰,涉嫌參與2019年11月12日的中環「和你lunch」示威活動;其中3人審前認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亮廷今裁定其餘5人暴動及蒙面罪成,辯方需在明年1月15日前存檔書面求情陳詞,1月20日將開庭處理求情口頭陳詞,1月27日便會處理8人的判刑,期間8人需還押懲教署看管。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356A_2021.docx
Clauchung 2023-12-02 12:12:15
劍兵勇士 2023-12-02 12:12:55
炎明希亞路 2023-12-02 12:15:40
型英帥靚正巴打 2023-12-02 12:21:39
里也是姓驢 2023-12-02 12:25:03
5つの要求 2023-12-02 12:30:21
膠液現牆 2023-12-02 12:38:34
讀得書多燒壞腦 2023-12-02 12:46:24
根本班共匪幫兇全部都要被人制栽先會有正常判決。

DKLM

極速神驅 2023-12-02 12:46:40
第一被告人的辯方案情

第一被告人(辯方第一證人)

285. 第一被告人現年28歲,在加拿大出生,年幼時曾回港居住,在香港讀書至中二後便到加拿大繼續升學。他就讀多倫多大學。2016年大學畢業後,他便回港居住和工作。他家住跑馬地。

286. 他在香港和加拿大都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287. 自2019年起,第一被告人便在演藝圈工作,是一位幕前演員。他的作品主要在某一電視台播放。他會拍電視劇、電影、廣告片和廣告硬照。

288. 他稱,自小他便被醫生診斷患有三種毛病,即哮喘、鼻敏感和紅眼炎。2016年之前,當他仍在加拿大居住的時候,每六個月他便要覆診一次。他呈上了他的主診醫生Dr Roy Chan從加拿大寄來香港的一份醫療證明書,以證明他的病況。第一被告人說,這位Dr Chan早年仍在香港執業時,他便已到他的診所看病。

289. 他說他透過做運動和藥物控制,哮喘和鼻敏感的情況已大有改善。2019年的時候,他已不用怎麼吃藥,但是,他工作時仍會帶着藥物傍身。

290. 他說,正因為他患有哮喘和鼻敏感,外出時他都需要戴上口罩。此外,他未必每天都會剃鬚和整理頭髮。因此,為了顧及自己的形象,不想隨便被記者拍攝到他的照片,他外出時經常戴上口罩和帽。

291. 閒時外出時,他的衣着以舒適便服為主,而且傾向是淨色的衣服。

292. 他同意相關的置地廣場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得到的人是他。他也同意,被拘捕時,他除了頭上戴着的一頂鴨咀帽外,背囊內還有一頂漁夫帽。他說鴨咀帽是他自己買的,漁夫帽則由贊助商送給他,讓他拍照時戴着它。

293. 他於2017年考取了咖啡冲調師的資格,具相關的專業資格,所以對咖啡有一定認知和要求。

294. 他說,數年前,他經朋友介紹認識Natalie。他一直視Natalie為追求對象,想跟她發展成為情侶。

295. Natalie在中環歷山大廈的時裝店上班,職銜是Visual Merchandiser,負責替店舖揀選貨品和店舖裝飾事宜。

296. 2019年11月12日前的一晚,他跟Natalie在網上打遊戲機及聊天。當時他得知,翌日,即12日下午二時,Natalie要返回店舖迎接從意大利來港巡視業務的老闆。於是,第一被告人相約Natalie於12日中午一起前往中環午餐。第一被告人還想,午餐後他可前往位於歷山大廈的店拍攝一些手袋的照片給媽媽,因為媽媽一直心儀該品牌的手袋;而如果她媽媽透過Natalie購買的話,可獲得折扣優惠。他呈上了他跟媽媽的WhatsApp對話紀錄,以證他媽媽確曾發過手袋的照片給他,和跟他討論過購買手袋事宜。

297. 當晚Natalie回覆他,具體情況要翌日才能確定。

298. 11月12日早上11時許,第一被告人還在床上時,便收到Natalie的答覆,說她確實要返回店舖。

299. 第一被告人說,Natalie也住跑馬地,於是他們約好了先在銅鑼灣會合,然後才一起乘坐巴士前往中環。

300. 第一被告人立刻起床。梳洗過後,他乘坐小巴前往會合點之後,他和Natalie二人便一起在禮頓道登上10號巴士。

301. 豈料,巴士駛至中國銀行大廈、長江中心附近便停頓下來,不能前行。司機向他說,不知道發生甚麼事。於是他和Natalie下車,從那處步行到置地廣場。

302. 他說他們原打算到Landmark Cafe午餐,但下車時已是1時15分,不夠時間慢慢享用午餐,所以便直接走到地庫,在一間日式西餐廳那裏取票輪候。

303. 但事與願違,Natalie突然收到同事來電,要求她即時返回店舖協助處理一些事宜。於是他們打消一起吃午餐的念頭。那時已是1時30分。第一被告人打算送Natalie上班,所以陪她一起行。

304. 當他們走了一會兒,仍然在置地廣場地庫時,第一被告人遇上他的大學同學Abby。當時Abby跟三名同事一起。第一被告人跟Abby交談了一會,也將Natalie介紹給Abby認識。之後,第一被告人和Natalie經由地面行人路抵達歷山大廈的店。那時Natalie告訴第一被告人,她想趁老闆抵達前先執拾一下櫥窗擺設,所以提議第一被告人待她下午四時收工時,才前來拍攝手袋,順道接她放工。

305. 於是,大概1時45至50分,第一被告人便獨自一人離開。

306. 他說,因為要等候Natalie放工,所以他前往了不同地方。他首先由歷山大廈步行到位於上環的「孖沙茶餐廳」,在那裏逗留了大概15分鐘,吃了一碟干炒牛肉米。然後,他步行斜路上元創方。他前往元創方,因為他想找Ben和在他工作的咖啡店喝咖啡。

307. 約下午2時35分,他抵達元創方。他說,由於他行了好一段上斜的路,流了很多汗,所以他抵達元創方後不久便隨手掉棄了他原本戴着的口罩。他也除下鴨咀帽,換上漁夫帽。他說,換上漁夫帽有兩個原因:一來他覺得他的打扮要切合元創方的文青氣息;二來他想Ben評價一下那頂漁夫帽是否襯他。

308. Ben工作的咖啡店叫Café Life果然,他找到Ben,在Café Life喝了一杯咖啡和吃了一件蛋糕。他還保留着當時的單據,將它呈了堂成為辯方證物。他跟Ben傾談衣着打扮的問題,Ben介紹了一間位於銅鑼灣的古着店給他,提議他可在稍後時間前往。

309. 傾談期間,突然有食環署人員來到咖啡店查牌,第一被告人不想阻礙Ben的工作,決定離開。他在元創方的其他樓層逛了一會後,於大約下午3時10分動身返回中環。

310. 第一被告人說,他返回中環有數個目的:接Natalie放工、在歷山大廈YSL店舖拍攝手袋相片給媽媽、帶Natalie到銅鑼灣喝咖啡及造訪古着店。他說,由元創方返回中環途中他都沒有看手機,不知道原來Natalie已於早前發送短訊給他,說她不在歷山大廈,而是在銅鑼灣時代廣場的店舖。

311. 當時第一被告人已身在中環置地廣場出面的行人路。他看到有很多示威者,也聽到有人說,置地廣場出入口已封。他因此相信進入港鐵站的出入口也封了。他猶豫應該前往歷山大廈拍照,抑或前往銅鑼灣找Natalie,及如果前往銅鑼灣的話應該乘搭甚麼交通工具。

312. 他說,在置地廣場外的德輔道中行人路上,他除下了漁夫帽然後換上鴨咀帽。他解釋,他拍了數個跟內地產品有關的廣告,包括內地品牌手機,不欲記者拍到他用iPhone手機,所以為顧及形象,需要即場換上漁夫帽。再者,他當日頭髮不整齊,要戴帽來遮蓋。

313. 換帽後,他踱步,思考着如何離開那處。期間,首先有兩名外籍人士向他問路,問他該當如何離開那處,及後,忽然有人將幾樽用透明膠樽盛載着的液體遞給他,但他沒有接過。

314. 突然,他聽到一下槍聲,身邊所有人包括剛才提及的兩名外籍人士都逃跑。他沒想得太多,也跟隨他人逃跑,後來他被防暴警察在Tiffany旁邊的逃生出入口截停。差不多那時候,他除下戴着的口罩。他說當時他心裏很亂,沒有想得太多,看見其他人除下口罩,他便跟隨。他知道,很多時候示威者都會戴上口罩;他因為不想被人誤會是示威者之一,所以也除下口罩。

315. 辯方第二證人Abby說,她是第一被告人的大學同學,與第一被告人和其他同學有定期聚會,平均每一、兩個月都會見到第一被告人一次。

316. 她說2019年11月12日午飯時間,她與三位同事一起在中環置地廣場地庫的日式西餐廳吃午餐;離開時碰上第一被告人和Natalie。她記憶所及,第一被告人沒有向她正式介紹Natalie。她只知道第一被告人當時打算跟該位女性朋友,即Natalie,吃午餐和送她上班。她跟第一被告人的交談大概只有5分鐘。

317. 對於當日中環馬路和路面,包括畢打街的情況,辯方第二證人說她沒有太大印象。她說,她已不記得第一被告人當日的衣着;但是說,平日第一被告人外出都會戴上口罩。

318. 辯方第三證人Ben說,在2019年11月12日及較早時候,他在位於元創方的Café Life做咖啡師。他說,自2018年起第一被告人便時常光顧他的咖啡店,因此認識他。

2019年11月12日當天,第一被告人確曾到過他的咖啡店,喝過一杯咖啡和吃過一件蛋糕。席間他也曾經和第一被告人聊天,向他介紹一間位於銅鑼灣的古着店。他說,第一被告人逗留了大概半小時,後來因為有食環署人員來查牌,第一被告人不欲阻礙他的工作,所以離開。第一被告人離開前曾跟他說,他打算前往銅鑼灣。

319. 在開審前和審訊初段,第一被告人都透過其代表大律師向法庭表示,他打算傳召Natalie和Ben二人作為他的不在犯罪現場證供證人(alibi witnesses)。

320. 但是,其後辯方告知法庭(控方也同樣告知法庭),他們未能聯絡得上Natalie,經再次索取指示後,辯方決定不會傳召她為證人。

321. 最終,辯方傳召了Abby和Ben二人為辯方證人。

322. 在此本席必須說,本席不會因為辯方沒有傳召Natalie成為辯方證人,便因而對第一被告人作出不利的推論。本席只會考慮和分析已聽取過的證供,包括Abby和Ben的證供。

323. 另外,辯方將Ben定性為一名不在犯罪現場證供證人的做法,本席卻有另外一番意見。本席不太同意他的證供可被視為第一被告人的不在犯罪現場證供,因為,按照Ben的證供,其實他在2019年11月12日的下午,充其量只見過第一被告人不多於30分鐘的時間。而即使根據第一被告人自己的證供,其實在會見完Ben後,第一被告人也有返回畢打街。也即是說,Ben的證供,涵蓋不了第一被告人後來返回畢打街那一個時段和環節;但是,無論如何,本席不會拘泥於這些名目上的問題。本席須聚焦的,是Ben證供的內容。
杜拉阿姨 2023-12-02 12:47:48
話你呀 2023-12-02 12:48:18
犯咗法判有罪有乜問題
NORIP 2023-12-02 12:49:00
走吧 後生有能力嘅世界好大唔好再講費時間 在垃圾地方度
極速神驅 2023-12-02 12:50:48
324. 本席打算先分析Abby和Ben二人的證供。

325. 本席認為,Abby與三名同事在當天的下午1時30分左右,在置地廣場地庫遇上第一被告人和Natalie(即使她不能說出Natalie的名字)一事,是真確的。

326. 但是,對於她證供中所提及,她當天和第一被告人的談話內容具體是甚麼,本席卻有所保留。理由是,根據Abby所講,她是在2023年6月初才獲知會,辯方打算傳召她成為證人。在此之前沒有人告知她,她將要做證人,所以必須牢牢記着2019年11月12日遇上第一被告人和Natalie的過程細節,也從來沒有人要求她對當天發生的事情細節作出任何形式的紀錄。

327. 於午飯時間遇上第一被告人和Natalie只是一件普通的事情,為何Abby在沒有任何紀錄的情況下,能夠那麼清晰地講出許多細節,包括Natalie在一間店舖工作,及買東西有折扣這事。

328. 再者,如果有留意Abby的證供的話,她根本是一個懂得避重就輕的人。

329. 根據她的證供,當天她於午飯時間由上環行至中環置地廣場。從控方呈上的多條新聞片段都可知,當天干諾道中、德輔道中和畢打街多處地方都有示威和堵路事件。既然Abby由上環步行至中環,為甚麼堵路這麼特別的事件,她反而會說沒印象?

330. 不要忘記,她自己也說,稍後時間,她也從同學那裏得知,第一被告人被警方拘捕。

331. 從本席剛才所述的兩點可以推論,Abby作供時懂得避重就輕,及在適當時候迴避問題。

332. 儘管如此,正如本席早前所述,本席不會完全否定她曾經跟三位同事遇上第一被告人和Natalie一事,但是,有關她所講的各種細節,本席則對之有所保留,不會給予任何比重。

333. 至於Ben的證供,本席則認為較為客觀,因為他所提及的事件大部份都有客觀證據支持,而且控方也沒有怎麼質疑他的證供。

334. 辯方呈上元創方的閉路電視片段、一張相片和一張截圖,證明第一被告人於有關時間確曾到訪過Ben工作的咖啡店,曾喝過咖啡和吃過一件蛋糕,及Ben曾介紹過古着店給第一被告人。

335. 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第一被告人離開Café Life的時間,為大概下午3時01分。

336. 本席不會否定,於當天的下午2時30分至3時01分,第一被告人到訪過位於元創方的Café Life,及跟Ben交談過。本席也不會否定,第一被告人離開前,可能真的曾經跟Ben說過,會前往古着店。但是,當然,最終第一被告人是否真的有前往銅鑼灣,卻是另外一回事,因為,正如控辯雙方同意,置地廣場Tiffany店旁,近逃生出入口的閉路電視鏡頭拍攝得到,於當天的稍後時間,第一被告人出現在置地廣場外面的一段德輔道中,不然的話,第一被告人也不會在那裏被警方拘捕。

337. 因此,就Abby和Ben兩位辯方證人的證供,本席的裁斷是,本席不會否定,他們於當天下午1時30分至3時01分這時段內,分別於置地廣場和元創方內遇見過第一被告人,而且都曾跟第一被告人交談; 但是本席認為,他們二人跟第一被告人見面這事實,無從反映和顯示,究竟第一被告人於下午3時01分後,前往了那裏及做過甚麼,及究竟有沒有參與公眾集會或暴動,因為,如前所述,閉路電視片段已顯示,其後第一被告人出現於置地廣場外面的一段德輔道中。

338. 事實上,既然元創方和置地廣場逃生出入口的閉路電視片段都拍攝得到第一被告人,而控辯雙方又對片段顯示的實際時間沒有爭議,一個不可抗拒的推論便是第一被告人當天見過Abby後,前往了位於上環的孖沙茶餐廳和位於元創方的Café Life,然後,最終,由元創方返回置地廣場的附近。而即使第一被告人口中曾說過他有打算前往銅鑼灣,客觀事實是,他沒有出現在銅鑼灣,反而是在置地廣場外面被捕。

339. 而由於Abby作供時避重就輕,有所迴避,本席不會對她的證供,尤其她跟第一被告人的談話細節,給予任何比重。

340. 接着下來要分析的,是第一被告人自己的證供。

341. 第一被告人的證供觸及數個範疇,本席打算先處理他是否管有生理鹽水這問題,因為,在證人台,第一被告人其實否認他曾經管有任何生理鹽水。

342. 在此本席提醒自己,雖則本席已裁定,控方已就生埋鹽水的證物鏈事宜在刑事案要求的標準下舉證,但是本席仍需獨立考慮第一被告人在證人台所作出過,有關生理鹽水的解釋。

343. 第一被告人之所以會提及生理鹽水,皆因在他的警誡會面紀錄答案7,有下面的一番陳述(只列出關鍵部份):—

「突然,有個人遞咗幾枝(支)透明膠裝住嘅水俾我,我估係生理鹽水,之後我仲未知咩事,就跟啲人,一齊跑 ……」

344. 如前所述,第一被告人不爭議警誡供詞的自願性和準確性(即,當時他確實如此回答控方第八證人)。

345. 在證人台,第一被告人解釋,當時的情況是,有一名他不認識的人(就連是男是女第一被告人也不記得)突然將一些透明膠裝住的液體遞給他,但是他從來沒有從那人手上接過那些液體,他說他只是估計,那些液體是生理鹽水。他否認曾經管有任何生理鹽水。

346. 本席認為,第一被告人這個說法,不是純粹解釋或補充他在警誡會面紀錄答案7那麼簡單,而是一個截然不同的說法和版本。本席有此判斷,因為,根據一般人的日常用語,「有個人遞咗幾枝透明膠裝住嘅水俾我」,意思便即是,第一被告人已經接過和管有那幾支「透明膠裝住嘅水」,根本不存在任何空間去將答案7那句子演繹成「沒有接過」那些液體。

347. 審訊時,本席曾向控辯雙方提及麥明康法官在HKSAR v Li Shui Keung, HCMA 150/2002頒下的判詞。麥明康法官就着當某名被告曾經作出過混合性陳述,而又同時選擇上證人台作供的情況,作出過頗為詳盡的分析。麥明康法官認為,當一名被告在證人台上給予的證供,跟其警誡供詞的招認部份有關鍵性不同之時,法庭作為事實裁斷者,便應按照R v Sharp的指引去判斷那混合性陳述當中,那部份是真確,那部份又是不真確。當然,不用說,法庭同樣須判斷被告人在證人台上給予的證供的可信性和可靠性。

348. 基於剛才對於字詞的演繹,和相關案例的分析,本席不同意王大律師在其書面陳詞所說(見第22和23段),第一被告人的證供跟他警誡供詞中所說的,只有「細微的差異」。

349. 本席當時提及Li Shui Keung此案例,不代表本席對此課題已有最終判斷。本席只是希望確保盤問對第一被告人的公平性。

350. 不難推論,而本席也確實這樣認為和判斷,第一被告人是在錄取警誡供詞後,才構想出「沒有從那人手上接過那些液體」的說法。說到底,如果第一被告人錄取警誡供詞時,是想表達他在證人台上所表達的意思,他當時便會乾脆說,「有個人遞咗幾枝透明膠裝住嘅水俾我,不過我無伸出手接過嚟」或有相同意思的說話。明顯地,第一被告人是想藉着現在的新近說法,意圖扭曲甚至更改他在警誡供詞已經作出了的招認,亦即,當時他已招認,他管有該些生理鹽水。此其一。

351. 其二,依照第一被告人的說法,他當時只是路過中環置地廣場外的街道。無緣無故,突然有一名不知名人士在街道上將一些液體遞給第一被告人,實在不合常理。本席甚至會說,匪夷所思。

352. 其三,更加不合常理和匪夷所思的事情是,就連第一被告人自己也沒開口問過那人為甚麼要將那些液體交給他,這點是第一被告人盤問下承認的。

353. 其四,第一被告人說,他沒望到那些透明膠裝住的液體是甚麼,但是,他卻估計,那些液體是生理鹽水。盤問下,他說他估計那是生理鹽水,不是出於任何原因。第一被告人這解釋,又是違反常理和匪夷所思。既然他沒有望過、接觸過、管有過和檢視過該些液體,又或其容器上面的招紙,他又何以會相信和估計,或相信和估計得到,那些液體是生理鹽水。

354. 基於以上四個理據,本席裁定,第一被告人在證人台上就生理鹽水所作出的解釋完全不可信和不可靠。本席絕對相信,他是在錄取了警誡供詞後,才杜撰出他在證人台給予的解釋。

355. 本席已提示自己有關R v Sharp的原則,本席斷定,他警誡供詞答案7的意思,其實是一項承認自己當時管有生理鹽水的入罪性陳述(inculpatory statement )。這項裁斷,跟控方第六證人所說,從第一被告人那裏檢取了五支生理鹽水的證供(控方第六證人這部份的證供本席已接納),絕無不一致或衝突的地方。

356. 在繼續分析第一被告人證供的其餘部份之前,本席暫且放下和撇開生理鹽水這問題。

357. 早前本席裁斷了,第一被告人確曾與Natalie一起在中環置地廣場的地庫遇見Abby,以及在稍後時間,第一被告人獨自一人在元創方見過Ben。但是,即使有這些事實作為第一被告人辯方案情的框架,也不必然意味或代表,第一被告人就核心議題給予的證供,尤其是有關他為何再次出現在置地廣場外面的陳述和解釋,便必然可信和可靠。

358. 本席認為,他離開元創方後再次出現在畢打街和德輔道中交界及附近一帶這個時段,才是案件的關鍵,因為,第一被告人自己也不得不承認,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得到,他在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面的一段停留了超過5分鐘,而且,他其後曾奔跑,及最後在Tiffany店舖旁邊的逃生出入口被捕。

359. 第一被告人解釋,他要再次在歷山大廈會合Natalie,因為,第一,他打算接Natalie放工然後一起前往銅鑼灣喝咖啡,及第二,他要在Natalie工作的店舖替母親拍攝手袋的相片。

360. 第一被告人也曾就為何他要戴口罩、脫口罩、戴帽、換帽和逃跑等事情作出解釋。

361. 本席仔細考慮過第一被告人的證供後認為及裁斷,第一被告人的證供,牽強至極和違反常理,因此為不可信和不可靠,下面是本席的分析。
愛爾蘭共和軍 2023-12-02 12:53:38
道友多會唔會救人
公程式 2023-12-02 12:54:04
An unjust law is no law at all
StevieG 2023-12-02 12:54:57
仲有係 KOLOR 52赫茲 MV男主
https://youtu.be/HT1Zb4d0gAo?si=pvQiuzcjJrrXwl0g
極速神驅 2023-12-02 12:55:01
362. 對於當日中午及下午時份,畢打街和德輔道中交界及附近一帶,有示威活動進行這一點,第一被告人是有認知的。本席不猜測為何他跟Natalie棄用置地廣場與歷山大廈之間的連接行人天橋,而選擇走出德輔道中行人路行往歷山大廈。無論如何,盤問下,第一被告人承認,當他和Natalie約於1時45分走在德輔道中行人路上面時,他看見馬路上有人打開雨傘,及有人蹲在馬路上堵路; 而且,當時交通已被癱瘓。再者,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當第一被告人和Natalie行過該段行人路時,第一被告人有張望馬路上的情況(見例如證物P145,關於第一被告人的截圖1)。既然如此,第一被告人之後的行為舉止,便屬奇怪和有違常理。

363. 他說,他於3時10分離開元創方,於3時20分抵達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面。在這10分鐘的步程內,他從來沒有聯絡Natalie,或查看Natalie有否發短訊給他。他說他在3時20分左右,當他的人身處德輔道中近畢打街的時候,才查看手機,發現原來於3時18分Natalie發了短訊給他,告知他,她人已不在歷山大廈而在銅鑼灣。這裏的不合理之處有二。

364. 第一,第一被告人一直前往孖沙茶餐廳和元創方的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要消磨時間等候Natalie放工和到店舖拍手袋照片; 那麼,為甚麼他抵達置地廣場外面前,從來沒有再跟Natalie聯絡或核實過,究竟她於何時放工,以及她人在那裏。收發短訊已經成為現今人士生活的一部份,是非常普通和平常的事,偏偏,第一被告人離開元創方前卻沒有查看短訊或發短訊給Natalie。

365. 第二,第一被告人說他一心前往歷山大廈去找Natalie,所以沿途也沒有查看手機。既然如此,為甚麼他不遲也不早,會在德輔道中近畢打街那裏,查看和閱讀Natalie的短訊,而不是他人已抵達歷山大廈時,才查看手機?第一被告人原先都沒打算進入港鐵站乘搭港鐵,因此,在未查看手機之前,港鐵站有否被封,不是他所關注的事情,而片段所見,當時德輔道中通往雪廠街的行人路暢通,第一被告人大可依舊採用1時45分行過的路線,前往歷山大廈而不用在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的街角停留。

366. 承接剛才這一點,既然第一被告人在1時45分已得知德輔道中有示威活動發生,為甚麼他由元創方前往歷山大廈時,不走皇后大道中、雪廠街、歷山大廈那段街道,而要走進示威區,即畢打街、德輔道中、歷山大廈的一段街道?

367. 由本席剛才這幾點觀察可以歸納出,第一被告人根本不是誤闖或滯留示威區。本席裁定,他是故意和刻意前往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及附近一帶,然後故意和刻意停留、逗留和駐足在那裏。盤問下,第一被告人已承認,他就在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在LV名店附近,停留和逗留了超過五分鐘。他不得不承認這一事實,因為,片段已清晰顯示了實況。

368. 片段顯示,第一被告人站在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處的街角,有超過五分鐘之多。期間,他舉止自若,絲毫沒有一點徬徨要找港鐵站出入口的情況。更甚者,片段清晰顯示,他頭戴一頂帽,面戴一個白色口罩,駐足在剛才所述的街角,時而望着德輔道中馬路上聚集的人群,時而望着沿畢打街行上皇后大道中的人群(當中包括許多身穿黑衣,及持着打開了的雨傘的人士)。第一被告人甚至做了一個伸手向外指出或指天的手勢,和跟一名男子交談。片段也顯示,第一被告人曾脫下戴在頭上的漁夫帽,換上鴨咀帽。

369. 片段顯示的,全部都是客觀事實。分析到這裏,本席已經絕對肯定,第一被告人所謂等候Natalie放工,到歷山大廈店舖拍攝手袋照片;及因為示威人潮或港鐵站出入口被封而被逼滯留在示威區,通通是他杜撰出來的,根本是謊話。

370. 作供時,第一被告人花了不少時間去解釋為甚麼他要戴帽和戴口罩,然後又在某個時候換口罩(在臨進入元創方前)和換帽(當他重返置地廣場外面的一段行人路之後的一段時間)。簡單而言,他說他要顧及自己的演員形象,不想被記者隨便影到他沒有怎麼打理或不修邊幅的樣貌。

371. 有關他戴口罩的問題,第一被告人還解釋,他一直受鼻敏感和哮喘問題困擾,因此但凡外出都要戴上口罩,有時甚至要帶備藥物噴霧器。為了伸述第一被告人這個說法,辯方還呈上了當年在加拿大替第一被告人診症的家庭醫生Dr Roy Chan的醫療證明書。

372. 本席不會深究,為甚麼他會脫下漁夫帽,換上鴨咀帽;但是本席肯定,他不是為了顧及形象而那麼做,原因是:第一,他換帽子的地方,是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處的顯眼地方。當時聚集在那裏的人非常多,如果他一心想着要顧及形象,他理應在離開元創方未抵達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之前,便已經找一個隱蔽地方換帽子。第二,論遮掩容貌效果的話,漁夫帽比起鴨咀帽還要好,因為漁夫帽整個圓周都有長圍邊,不像鴨咀帽只有前面有一長邊。

373. 同樣,本席肯定,第一被告人不是為了顧及形象及/或醫學理由而戴上口罩。第一被告人的辯解,根本不攻自破,因為,片段顯示,當他被警方追捕,被迫走入逃生出入口之際,他特意脫下口罩。他也說,他不是故意將口罩掉在地上,只是當他打算將口罩放入褲袋時,不小心掉了口罩在地上。

374. 他特意和刻意脫下口罩這一幕,被閉路電視拍攝下來,因此,這是既定客觀事實。一個人的思想和意圖,都充份反映在他的行為和舉止上面。如果第一被告人當時腦海中的想法是,他是因為鼻敏感和哮喘問題,即一項法律認可的醫學或健康理由,而戴上口罩,那麼,為甚麼他當時當刻要擔憂和顧慮,會被警察和其他人誤會,他是示威者一份子,從而要即時脫下口罩?更甚者,他是故意將口罩掉在地上的。片段顯示,他的手根本從來沒有如他所說,往褲袋方向伸入去。他的手只停留在外褸側袋附近。

375. 事實上,他的辯解,說擔心戴着口罩會被人當成示威者一份子,也充份反映,他明知道在那裏街道聚集的,是正在參與非法活動的示威者,而且,那些示威者,很大多數,都戴上口罩。

376. 2019年11月12日香港還未爆發新冠疫情,本席的司法認知是,除卻那些參與非法集會或暴動的人士,街上根本沒有人會因為醫學理由而戴上口罩(可能一千人當中也沒有一人)。如果第一被告人當時真的那麼擔心和憂慮,會因為戴口罩而被人當成是示威者,按照他的思路,他應該早在離開元創方後,未返回畢打街之前,便已除下或選擇不戴上口罩。

377. 王大律師在其書面陳詞說,憑藉第一被告人呈上的家庭醫生醫療證明書,第一被告人已履行了他的提證責任(不是說服責任),提出了他是因為醫學理由而戴上口罩,而控方卻沒有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反駁這一點,因此,法庭不得因為第一被告人戴上口罩而對他作出不利推論,又或就反蒙面法罪行將他入罪。

378. 本席不同意王大律師的陳詞。的而且確,第一被告人已履行了其提證責任(因為第一被告人作供時也說,他因為鼻敏感和哮喘原因而戴口罩),但是,本席同時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尺度下反駁了第一被告人在2019年11月12日當日是因為醫學理由而戴上口罩,理由如下。

379. 第一,Dr Roy Chan最後一次替第一被告人診症的日期,已是2016年6月,即案發前3年5個月。如果第一被告人的鼻敏感和哮喘病情是嚴重,而且已嚴重至一個令他困擾的程度,影響他日常生活的話(不要忘記,哮喘是可以致命的),第一被告人便不會3年5個月也不看醫生,同樣,醫生也不會不催他覆診。Dr Roy Chan的醫療證明書欠缺說服力。唯一的推論是,第一被告人的鼻敏感和哮喘在2019年11月12日的當時已經根治。第二,本席在前幾段便已討論過,在Tiffany店旁的逃生出入口,第一被告人是故意脫下口罩的。

憑藉本席已交代了的理據,本席斷定,第一被告人當時不是基於醫學或健康理由而戴上口罩。

380. 第一被告人接受盤問時,同意控方向他所指,片段拍攝得到(由152330至152332時)他曾兩次作出舉手向干諾道中方向的動作,並且跟他身旁的男子交談。第一被告人解釋,他的肩膀有鈣化和脫骹問題,當時的舉手動作是伸展動作。

381. 第一被告人的解釋不值一信。拍攝得到第一被告人的片段,總長有十多二十分鐘,包括,第一被告人和Natalie在1時45分左右行經置地廣場外面行人路的片段;第一被告人駐足在畢打街和德輔道中街角的片段;他逃跑的片段,及他被捕後被拘留在逃生出入口的片段。在那十多二十分鐘的時間內;第一被告人只曾有已述的一次舉手動作,但從沒在其他時候或時刻,有過舉手或類似伸展的動作。本席斷定,他所謂的伸展手部動作,是他在證人台上臨時堆砌出來的藉口。

382. 就着當天攜帶在身上和背囊內的物品,第一被告人有以下的說法:—
(i) 圍巾是他早前用過,遺留在背囊內沒拿出來的;

(ii) 漁夫帽是他當天出門前擺放入背囊的,鴨咀帽是他出門時戴在頭上的;及

(iii) 至於該兩個白色口罩,他則不記得,是否早已在背囊內;他的印象又好像是他當天擺放入背囊的。

383. 第一被告人說過,當天離開家門時,一心只想着會合Natalie,沒有想過去元創方找Ben。故此,他將漁夫帽放入背囊,絕對不是因他打算讓Ben去鑑賞那頂漁夫帽好不好看或襯不襯他。為甚麼當他的頭上戴着一頂鴨咀帽的同時,他還要攜帶該頂漁夫帽在背囊內,其箇中原因,本席實在不得而知。但無論如何,本席能夠肯定,他出門時刻意攜帶兩頂帽子。
Cliffs.of.Moher 2023-12-02 13:03:37
pish
HK01死全家 2023-12-02 13:04:46
紅viu咁黃應該有事
StevieG 2023-12-02 13:05:05
不賣隔夜肉 2023-12-02 13:15:29
香港香港香港人 2023-12-02 13: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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