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認為,中大需要採取措施,就外間機構營運的校園設施,加強維護國家安全相關事宜的指導和管理,包括在招標文件及合約加入條款,容許以國家安全為由,取消投標者的資格和終止合約。報告引述中大校長指,同意審計署的建議。
審計報告又提到,中大與校園內33間餐廳簽訂的合約訂明,膳食供應商應只限為中大學生或教職員提供食堂服務,營運商亦必須領有法例規定的牌照和許可證,但審計署發現,中大全部33間餐廳均無領有食物業牌照,而實地視察29間餐廳,全部都不是專供中大學生或教職員使用,當中25間無牌售賣非瓶裝飲料、冰凍甜點、奶類及奶類飲品等「受限制食物」,有3間更在第三方外賣平台,為校外提供外送服務,屬違反《食物業規例》。
審計署認為中大要採取措施,確保供應商只向中大學生或教職員提供食堂服務,並為供應「受限制食物」 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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