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志偉([2023] 3 HKLRD 399):-
45. 當然,本案並不涉及終生監禁的判刑,但根據本庭的經驗,在涉及毒品的案件,不管是「販毒」或「製毒」,亦不管案情多麼嚴重,量刑基準都很少會超過40年監禁。
46. 在本庭的要求下,范專員作出進一步的研究,得出的結果是「販毒」案件的判刑,即使涉案毒品的分量非常巨大,量刑基準都不超過35年。
47. 在 R v Ng Muk-kam (CACC 685/1993) 案,被告人被裁定販運306公斤嗎啡鹽,上訴法庭將他被判處的終身監禁刑期減為35年,原因是被告人並非案中的主腦,其罪責亦未達到最嚴重的級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