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doj.gov.hk/tc/community_engagement/speeches/20210712_sj1.html
禁止宣揚或鼓吹恐怖主義,包括任何為恐怖主義理論和實踐進行宣傳、辯解或者頌揚美化的行為,常見於各國的反恐法例。舉例而言:
歐洲議會及歐盟理事會通過的2017/541號有關打擊恐怖主義指令第5條要求所有成員國採取必要措施,訂立罪行懲治意圖直接或間接鼓吹作出恐怖主義行為(包括頌揚美化恐怖主義行為)而向公衆發布訊息(不論是否透過互聯網)的行為;
英國《2006年恐怖主義法案》(Terrorism Act 2006)第1條訂立「鼓勵恐怖主義罪」,第2條訂立「散播恐怖主義刊物罪」。任何人發布相當可能會被一名合理的人理解為直接或間接鼓勵或誘使公眾進行、準備或煽動恐怖主義行為的陳述或刊物,並意圖或罔顧後果地鼓勵或誘使公眾進行、準備或煽動恐怖主義行為,即屬犯罪,可判處15年監禁。條文明確規定可被一名合理的人理解為間接鼓勵別人進行或準備恐怖主義行為的陳述或內容,包括任何頌揚美化恐怖主義行為並可被公衆合理地推論為應該仿效有關行為的陳述或內容;
法國《刑法典》(Code pénal)第421-2-5條訂立“寬恕恐怖主義罪”(Apologie du terrorisme)。任何人公開為具體或不具體的恐怖主義行為辯解,即屬犯罪,可判處5年監禁。如果犯罪行為是透過互聯網作出,則可判處7年監禁。根據相關案例,為恐怖主義行為辯解包括對有關行為作出正面評價、合理化、或頌揚美化有關行為,而為犯案者辯解亦可被視為恐怖主義行為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