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詐仔呢張74.5萬支票嘅收益同JPEX完全無直接或間接關係,唔係嘅話就算唔計其它詐騙性質嘅罪都會衰洗黑錢。
香港嘅洗黑錢法例好嚴格,就算你只係借戶口俾人哋入數過數完全唔知對方係搞埋電話騙案,咁都可以入到借戶口嘅人係洗黑錢。
基本上,你存錢入自己戶口而法庭又認為你係有reasonable grounds to believe筆錢係直接或間接犯罪得益,咁就入到洗黑錢。
至於衡量你有無reasonable grounds就會睇你嘅個人背景同知識水平,假如其它有你同樣背景同知識嘅人都會相信嗰筆係黑錢,就算你庭上堅稱自己當時傻撚咗唔記得晒所有專業知識同經驗而genuinely believe嗰啲錢唔係犯罪得益都一樣可以告得入。
簡單講,如果詐仔真係被告洗黑錢,你估個官會唔會接納其它同樣「專門研究證券法的大律師」又做過Lexus本Securities Law嘅editor仲接受過金融保險專業訓練嘅人,係無easonable grounds to believe嚟自JPEX嘅分紅或佣金其實係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