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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性騷擾」同啲性罪行條例嘅定義,係對男性極不公義。因為乜嘢係「涉及性的目的」係主觀嘅感覺,你唔能夠即時抽血去驗吓佢嘅睪丸酮濃度,亦唔能夠喺當刻除佢條褲睇吓佢條JJ有冇勃起。
於是,要審視所謂嘅性騷擾是否成立時,有關嘅執法部門會使用一個法律概念,叫做「合理的人」。「合理的人」係假設一個有“健全心智、精神狀態”嘅 "正常"人,佢會覺得呢個行為有冇顧及到他人感受,從而具有正當性,係他人所能接受等等。
但係「合理的人」有兩大缺陷:
(1) 使用「合理的人」原則,變相即係取用社會嘅民情,所謂常理。而民情同常理係建基於一個社會嘅普遍文化同風氣。「合理的人」只會取用符合所謂social norm、the status quo嘅文化風氣嘅觀念,例如社會上,一般人都會覺得「幾時都係應該幫咗女性先」、「女性係弱勢」、「偏幫女性好正常」、「男人好危險」等等,「合理的人」只會照樣endorse呢啲觀念,假設咗呢啲觀念係「合理」同「正常」,哪怕其實呢啲觀念係帶有歧視。
所以,「合理的人」係忽視咗本身社會對男性帶有極大偏見嘅事實,喺所謂性罪行嘅案件當中,一個被指涉及強姦嘅男子,如果佢係一個身高米九嘅足球運動員,身形非常健壯,而女方跟其體格有明顯懸殊嘅差距,咁合理的人都會認為男方會對女方構成危險。喺審理案件時,若果女方堅稱係遭男方使用肢體暴力而令自己感到驚恐,並因而就範進行性行為,即使喺醫學檢查下發現冇任何痕跡,女方亦冇受驚嘅相關心理、精神病症,但合理的人依然會覺得男被告嘅身形顯然有巨大優勢,所以無可抗拒地推論女方所述的「受到暴力威逼」係事實,會採納女方嘅供詞。
咁樣,就直接忽略咗﹐男方可能真係一個對女方體貼溫柔嘅人,且全程冇用過暴力威逼佢性交嘅事實。但合理的人就合理化同假定咗佢有用暴力威迫,增加咗男被告嘅「卑劣」(despicable) 形象,從而增加法官同陪審團對男被告嘅不信任感以及厭惡感。最後促成陪審團裁定其罪成。
咁樣已經係完全捨棄咗「性別中立」同「男女平等」原則,變成直接強制地apply對男性嘅歧視去判案,明正言順喺法律、司法制度中使用對男性嘅歧視去打壓男性。
(2) 「合理的人」原則係忽視咗群體差異性。例如男性同女性呢兩個群體,本身喺心理上有巨大嘅分別,例如女性嘅感受需求係遠大過男性,亦比男性敏感得多。所以,同一個行為,例如被觸碰到身體,遭搭肩,遭攬腰,女性嘅反感感受程度一般會比起普遍男性更大,且更加渴求去消除呢種不快體驗;普遍男性嘅心理底線卻比女性高好多,單純被觸碰到身體,男性較不會反感至希望告他人
至坐監,想他人前途盡毀、被公眾批鬥,最多可能爆吓粗叫佢fuck off就算。
所以男性同女性兩個群體本身就有好大差異,但係「合理的人」只會一刀切咁用同一標準—「行為要顧及他人感受,否則該行為就冇正當性,係屬於犯罪」。因此,男性要顧及女性感受,女性要顧及男性感受,問題就出現,女性感受需求往往比男性更大,變相對男性嘅「符合女性感受期望」嘅要求就變得遠遠更嚴格、更高,但對女性嘅要求就會變得極寬鬆,最後,變成女性even強吻男性,都唔算非禮(已有法庭案例:長沙灣海麗邨女人強吻男子一案,已有證據證實女人確有強吻,仍不屬非禮),因為可以話「一般社會上嘅人會覺得女性對男性咁做唔算好過份,未去到猥褻、犯罪嘅程度(合理的人)」。
咁樣,就衍生咗真正嘅男女不平等,並且牢牢確立咗性別歧視,變成由女性任意去講、去舞個定義:女性感受唔好,男性就有罪;但係男人指控女人係冇用,因為法官一句「合理的人會覺得女人對男人咁做未算好嚴重」就可以收你皮。所以,性罪行同埋性騷擾嘅案件,以後對男被告同女被告都會採用極不一樣嘅標準,係唔會對男女使用同一個嚴格或者具有寬恕性嘅標準。女人較想男人坐監,而男人鍾意討好女人,且好男性內鬥,於是男人會支持女性觀點,只要女性表露出不安嘅感覺,合理的人都會認為個男人嘅行為係冇顧及到女性感受(endorse women's feelings),所以冇正當性,係犯罪;而當男人表露出不安嘅感覺時,合理的人會覺得件事「唔係好嚴重啫」,可能只係溝通誤會或者文化差異,「件事未去到犯罪、要坐監咁大鑊」,因為一般人都覺得「點都係男人危險啲,女人唔會點樣構成危險」。
以前香港有一單21歲女大學生做補習導師,涉與未滿16歲男童性交事件,幾乎上至律政司、執法部門、傳媒,下至公眾網民,普遍都唔會針對個女補習導師,而且唔會認為男童受到性侵犯會有任何好大嘅傷害同陰影;荒謬嘅係,若性別調轉,21歲男導師同未滿16歲女學生性交,普遍合理的人就會覺得,即使醫學檢查下並冇發現女童身體受傷及懷孕,個女童依然已經受到好大傷害,所以,拉男性衰十一係天經地義。咁樣顯然就係極端嘅雙重標準、男女不平等,女性有比男性更大嘅權利,但遠遠比男性少性罪行方面嘅法律責任。
男性行為往往會性罪行化,女性嘅性罪行行為卻去罪化。男性做了3分邪惡嘅事會遭重罰,女性做了7分邪惡嘅事會獲得好大嘅同情、寬恕同免罪。
而且,有一個不可忽視嘅嚴重問題出現咗,男性嘅不安感受,原來並唔會導致嗰啲做咗令男性不安嘅行為嘅女性會被認定為「行為冇顧及他人感受」,原來女性「行為冇顧及男性感受」,個門檻係極高,即使男性事實上有好大嘅心理陰影,喺「合理的人」原則下,依然會維持對男性「好堅強,喺女性面前你唔會似係會受傷啦,唔好扮嘢」嘅偏見,從而discredit男性嘅感受同痛苦,令女性嘅侵犯行為冇卑劣(despicable)嘅形象,亦令女性永遠唔需要學習「尊重男性」,因為冇後果。例如喺中學,女同學對男同學嬉戲,貪得意用腳踢落男同學條JJ同春袋度,即使老師見到呢啲行為,仍然唔會有好大動機去即刻報警拉呢個女學生,告呢個女學生非禮。反之,若女性被指控侵犯男性,女性卻可以利用社會偏見,反咬話係被男性侵犯同埋暴力對待,將原告變成被告。
因此,由細個開始,女性已經習得,做咗侵犯男性嘅行為係往往冇後果,而且若男方要追究,仲可以反咬佢有問題,話「你先係侵犯女性」、「女性可以,男性不可以」、「係你仇女」。
咁樣嘅社會價值觀,根本就對男性極為不公,嚴男寬女,屬於女性版本嘅塔利班。女性由細個讀書開始,已經受到呢種「無性罪行化」嘅形象定型優待,令女性長期處於「唔使對做咗傷害男性嘅行為負上責任」而產生嘅心理安全、自在感之上,享受呢種長期獲優待同(錯誤)信任嘅待遇同心理舒服,完全信仰咗呢個就係女性天經地義可以享受嘅「權利」,令女性嘅行為責任感由細個開始已經全毀。
霸道、不顧男性感受、缺乏對自身行為嘅責任感嘅香港女性就是這樣煉成的。
社會,以至陪審團,都會相信女性,同情女性,並且嫌棄男性。當社會依然採用現行充滿荒謬嘅性騷擾以及性罪行法例/條例,及其相關法律原則,只會繼續令男性受到苛待,任由女性以感受主導社會嘅價值觀同制度,將法治改造成真正嘅人治模式,實際統治者就係女性勢力,佢哋話男性有罪就有罪。各地嘅統治者與君王都會畏懼於女性勢力,只能討好女性勢力,與其行淫,去苟延殘喘自己嘅權位認受性,而廣大嘅平民男性亦因畏懼與祟拜女性而一步一步退讓給女性,貢獻所有自身嘅尊嚴同權益予女性享用,自閹去阿諛奉承女性,齊齊gear up去打擊其他女性唔認可嘅男性,以換取自己卑微渺小嘅性請求,祈求女性給予憐憫,讓自己的陽具插入她的美好陰道裏。
女性擁有社會最終嘅道德高地與權位,擁有最終嘅道德審判權同演繹權,
從來都冇一個男性當權者膽敢撼動呢個即將要毀滅人類社會嘅生命延續、理性文明法治、公平公義嘅女性霸權社會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