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芋的韭菜
2023-10-01 10:52:01
詐騙: 《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在香港詐騙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四年。詐騙的定義是欺騙或企圖欺騙而引致一位人士進行或不進行一個活動,結果引致有人得益或處於不利的情況又或者是引致有人會因此而處於不利的風險。舉例來說,一名偽冒僱主的人準備了一封信, 內容含有虛假的資料協助一名人士取得信用咭或銀行貸款已構成詐騙罪。
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 《盜竊罪條例》第18條
此項罪名的最高懲罰是監禁十年。 金錢上的利益會由法庭檢視。有時無需是實際的得益。所以一個顧客藉假冒文件取得銀行的透支信貸後,已是取得金錢上的利益,控方無須證明有關人仕實際上有提取信貸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