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clic.org.hk/zh/topics/common_Traffic_Offences/Driving
一般來說,構成「駕駛」的基本原則是:駕駛涉及駕駛者控制車輛的郁動,而一旦駕駛者刻意驅動車輛,就已經是駕駛。
以下例子或可顯示法庭詮釋「駕駛」一詞的取態:
推動車輛並間中扭動軚盤並非駕駛。
推動電單車並扭動其方向盤是駕駛。
短暫離開引擎正在運行的車輛已構成駕駛,因為駕駛是一個連續性的行為。
坐在已經關掉引擎(但引擎仍然溫暖)的車輛的駕駛座,可被確認為曾經駕駛。法庭曾基於此等證據,判定涉案人士無牌駕駛。
涉案人士坐在停止不動的車輛的駕駛座(車輛引擎正在運行),他 / 她意外踩到油門,導致車輛前行,並非駕駛。
放開車輛的手剎車掣,任由其自行下坡,可構成駕駛。
坐在被拖行中的車輛的駕駛座可構成駕駛。
控制因交通擠塞而被困路中、動彈不得的車輛,仍屬駕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