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投訴
根據條例第37條,投訴須用中文或英文以書面作出或專員所接受的其他形式而作出。投訴人可考慮填寫投訴表格(一般投訴(OPS001) /「起底」投訴(OPS004))並連同證據一併提交。為核實投訴人的身份,投訴人可親臨公署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或將副本郵寄至公署。收到投訴後,公署職員會按處理投訴程序跟進個案。
你可透過以下途徑遞交你的投訴:-
親臨公署或郵寄
地址:
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48號大新金融中心13樓1303室
公署接待處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時45分 至 下午12時45分
下午1時50分 至 下午5時40分
傳真
你亦可以填妥投訴表格(一般投訴 /「起底」投訴)用傳真向我們查詢或投訴
傳真號碼:28777026
電子郵遞
你可以填妥投訴表格(一般投訴 /「起底」投訴),並轉送至以下電郵地址作出投訴
complaints@pcpd.org.hk
https://www.pcpd.org.hk/tc_chi/complaints/how_complaint/complaint/complai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