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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9 00:25:45
事實上,這個觀念是可爭議的。
如何界定欺凌以及正常互動行為,取決於參與互動活動時的各持份者的感受和安全是否遭受到明顯的忽略或遭受到敵意對待。
故然社會普遍認同忽略他人感受為不當行為,但倘若參與者當中有人的感受是特別敏感且需要他人的特別照顧,此時候大部份參與者可能會認為該人士是無法合群;而同時,理所當然地我們有責任立刻了解該人士的感受,但在此處,個人感受與群體的標準顯然會產生衝突。
一個人的感受若果不符合該群體的行為、文化及價值觀標準,可能會遭誣衊為「精神病」,例如在網絡上,若果有人公開質疑metoo運動的女事主,很可能會立即遭到群體語言暴力及欺凌,遭誣衊為「白咭」(精神病);而當一個社群出現,又難免需要訂立社群的相處模式,保護自己的生活方式及文化。倘若以暴力改變一社會的文化習俗,恐又會引起更大矛盾及衝突。
在衡量一個群體內的少數人的特殊反應時,究竟是要誣衊該少數群體,還是應該讓少數人的感受凌駕大群體?這是可爭議的,例如性小眾群體會對他人對自己的稱呼特別敏感,而社會大部份人卻覺得滿足他們感受是反向地破壞自己如何看待稱謂這個習俗,因此我們又不宜立刻把大部份人的觀念立刻講成「故意將歧視(欺凌)確立成合理行為」,因為這樣無助雙方建立溝通的橋樑。
要建立和諧的社會,每一個人應該減少對他人的標籤及言語攻擊,取而代之,應以和平的方式,平心靜氣建立對話渠道,以理性和對話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