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規例》第 66 條規定: (1) 凡未經教育局常任秘書長以書面准許,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校舍內 ─ (a) 向學校的任何學生募捐;或 (b) 在學校的任何學生之間作任何收費。 (2) 凡未經常任秘書長以書面准許,學校的校董或教員不得以任何方式─ (a) 向學校的任何學生募捐,或准許向學校的任何學生募捐或准許在學生之 間進行募捐;或 (b) 在學校的任何學生之間作任何收費,或准許學校的任何學生作任何收費 或准許在學生之間作任何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