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真業主團隊」傍晚於首都發起聯署行動,成員包括第一屆業委會主席張志董等人在場收集住戶簽名,聯署提出「五大要求」,包括促請屋宇署和港鐵物業部調查客務處在事件上有否疏忽,以及交代往後改善方案,同時要求港鐵客務處向業戶提出詳細報告,定期匯報政府和港鐵的調查和事件進展。其後於現場被放置多塊告示板,指有關活動未經客務處授權。





警方表示,今晚7時許,接獲康城路1號首都一名保安報案指,有4至5名居民在大堂位置進行收集簽名活動,追究有關拆除主力牆事件,惟活動未經申請,有關人士亦不肯離開,事件列作「投訴滋擾」。
屋宇署曾表示,該署人員事後與涉事單位業主、負責涉事單位裝修的室內設計師及物業管理公司職員到涉事單位視察,發現單位內確有違規情況,包括拆去約720毫米闊、2,150毫米高位於客廳與睡房之間的200毫米厚結構牆,以安裝一道新門。屋宇署人員於涉事單位上層及下層單位視察後,認為整體樓宇結構沒有危險。
屋宇署得悉涉事業主已主動安排承建商於該道新門橫樑下安裝臨時支撐,該署會繼續嚴肅跟進,以確保有關法定命令獲得妥善遵辦,亦已就有否單位違反《建築物條例》展開全面調查,將會視乎調查結果,向涉事者採取懲處行動(包括刑事檢控)。
根據《建築物條例》的規定,任何涉及私人樓宇的建築工程(包括加建及改建),除非符合《建築物條例》第41(3)條有關豁免審批工程的規定,或屬於可透過「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而進行的小型工程,有關人士應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4條的規定委任認可人士向屋宇署呈交圖則,圖則獲批准及得到同意展開工程後,方可進行有關工程;而今次事件涉及拆除部分結構牆的工程,並非豁免審批工程,亦非小型工程。該類涉及結構牆又未經屋宇署批准的工程會被視作違例建築工程。
屋宇署發言人強調,業主有責任確保其樓宇無僭建物及不可進行違例建築工程。如欲進行樓宇加建或改動工程,應先徵詢建築專業人士的意見,包括工程的可行性,以及按需要向屋宇署申請批准建築圖則及同意才可展開工程,以確保安全及不會違反《建築物條例》。建築專業人士及承建商亦須詳細查看圖則及其他相關文件,以及檢視《建築物條例》的相關規定和需否先得到屋宇署的批准才進行有關工程,以確保住客及樓宇結構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未經批准而進行建築工程屬嚴重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及罰款40萬元。如果有關工程進行的方式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損毀的危險,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判監禁三年及罰款100萬元。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本署發出的法定命令,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