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尊重病人選擇、提高臨終病人的生活質素,讓他們更容易選擇在「居處」離世,政府亦會修訂相關條例,「居處」一般是指醫院以外的地方,包括家中、安老院或護養院等。
修例將訂明,如安老或殘疾人士院舍的住客在院舍死亡,而逝世前被診斷患有末期疾病,離世前14日內得到一名註冊醫生診治,離世後亦被診斷「死於自然」,有關死亡個案不須向當局呈報,以令院舍相對較不抗拒讓臨終病人選擇在院舍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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