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署: https://www.change.org/p/condemn-police-seizure-of-pillar-of-shame-in-hong-kong-today-5-5-2023/u/31557391
我地對今日(5月5日)香港警方的行動深表關注和憤怒,警方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為藉口沒收象徵民主和人權的「國殤之柱」,這令人深感不安,並對香港藝術自由狀況嚴重質疑。
我地願意一直與高志活先生站在一起,感謝他以創作表達其對自由民主的追求與無私的奉獻。曾經港大校園內的「國殤之柱」都是香港人紀念六四受害人生命的載體,這次香港警方的行動不僅是對藝術自由的侵犯,也是對天安門屠殺受害者的記憶和遺產的攻擊。
我地呼籲香港當局尊重藝術自由,立即將「國殤之柱」歸還。我地亦敦促國際社會共同譴責這種明目張膽的侵犯人權和創作自由的行為,並向香港政府施壓以保護香港市民的權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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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 更新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305/06/P2023050600266.htm?fontSize=1
我地(NGO DEI)嚴正聲明
今天2023年5月6日, 香港特別行政區新聞公報中保安局就警務處昨日檢走國殤之柱一事對某組織作出指控「有關組織企圖混淆視聽,假借藝術自由為名,要求歸還有關證物,並對警務處的合法執法行動作出無理譴責和惡意抹黑」這樣的指控不僅是荒謬而且是對藝術自由的威脅和侵犯。
我地(NGO DEI)在此聲明政府企圖限制的不僅是藝術家的自由, 更是香港自由限制的新低點。香港理應是一個文化多元、自由開放的地方,尊重藝術自由,保護言論自由一直是香港人的核心價值。在沒有任何限制的情況下表達自己的想法去反映社會的多元性,這不僅是藝術家的權利,也是香港市民的權利。
國殤之柱原以紀念在人道肆意凌虐下的受害者為創作目的,高志活先生是國殤之柱的創作者及擁有人,他已在多份報章聲明此私人財產並非由香港大學所擁有,因此警方必須向高志活解釋檢走其個人財產的原因及其作品涉及那一樁國家安全案件。
政府不應該限制藝術創作的自由,更不應該隨便利用國安法來限制香港人的言論自由。保安局強調《香港國安法》第四條規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但在平衡所謂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人權之間,港府明顯漠視後者的重要性, 過度限制創作和表達自由。保安局若口口聲聲尊重藝術自由請與公眾及藝術家高志活先生交代扣押國殤之柱的原因,與哪椿案件及如何與之扯上關係。我地(NGO DEI)在此敦促港府反省何謂「香港特區執法部門應有責任」,盼望其「彰顯」應有的「公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