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Q章 《道路交通(快速公路)規例》第13條,靠左駛快速公路上汽車的駕駛人如無合理辯解,不得在被其越過的任何其他一部或多部車輛的左邊越過該車輛或該等車輛,除非 —— (2017年第64號法律公告)
(a)在該處有交通標誌,顯示行車綫分叉,而越過其他車輛的車輛及正被越過的車輛正駛往不同轉向的車路;或
(b)正被越過的車輛是固定不動的。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即屬犯罪,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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