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合資格簽賬」指於發卡後首 60 個曆日內以合資格信用卡所作的累積簽賬淨額,並於核 實持卡人有資格獲享優惠時已誌賬的交易。以下交易並不是合資格簽賬:
財務及銀行費用:年費、財務費用、逾期費用;
以附屬卡作的交易;
其他交易:
o 郵購、傳真及電話訂購;
o 透過滙豐流動理財及/或網上理財繳費;
o 購買及/或充值儲值卡的交易(包括透過電子錢包或任何其他途徑增值八達通之交
易);
o 以電子錢包所作的交易(包括增值電子錢包);
o 八達通自動增值;
o 於「獎賞錢」購物網及其他推廣進行的換購交易;
o 現金貸款、「現金套現」分期計劃及「現金套現」計劃的提款金額;
o 「現金套現」分期計劃、「現金套現」計劃、「簽賬分期計劃」及其他分期計劃之
供款金額;
o 於非金融機構的半現金交易(包括購買外匯、匯票及旅行支票); o 於金融機構的半現金交易(包括購買銀行產品及服務)
o 電匯;
o 賭博交易;
o 繳稅;
o 自動轉賬、循環付款;
o 所有未誌賬/取消/退款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