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早前無意發現星展AE卡,信用卡編號及安全碼存在特定模式,他經多翻計算及試錯後,在2021年2月至6月期間向7個受害人發起53單交易,偷竊95萬。只有一單1萬元的交易在送貨前被受害人及早發現。在被告警戒及協助下,警方起回被告手機,發現6名受害人的聯繫資料,也起回34萬現金。被告早前在區域法院勞潔儀暫委法官席前認罪,法官參考其他小型簡單信用卡騙案(Tu I Lang )及使用真信用卡詐騙( Lam See Chung Stephen )的案件,考慮到事件影響香港金融中心地位,以3年為量刑起點,認罪後判囚兩年。
律政司不服刑期判決,提出覆核刑期,由彭寶琴、麥機智、薛偉成法官聽取覆核,薛偉成法官今頒下判詞。改以6年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後減至判囚4年,再因被告醒合警方及覆核因素,分別扣減4個月及8個月,終判囚3年。
法官指應先對案件性質進行分類,拒絕接納辯方陳詞,參考一般違反誠信偷竊作為量刑起點。法官也拒絕參考原審法官小型簡單信用卡騙案(Tu I Lang )及使用真信用卡詐騙( Lam See Chung Stephen )的案件。法官指此類案件有關香港信任卡系統的信任,與上述案件不盡相同。
法官參考一宗過住假卡案(Chan Sui To)的量刑標準,認為應考慮(a) 行動的規模,例如是否涉及大筆款項、是否涉及多人或偽造信用卡; (b) 實施計劃,是精心設計的還是簡單的,是否使用了技術技能,以及使用的程度; (c) 是否具有國際層面; (d) 被告角色重要性,例如集團經營、實際製造、組織使用假卡,或者只是作一個齒輪; (e) 是否認罪。參考30年前案例,金額超過5萬即為中型騙案,金額超過15萬即為大型騙案
本案中,雖然被告單獨行動,但他在網上實施的欺詐行為具有高度的持續性和復雜性。他計算、匹配、試驗出銀行對具有相同指定到期日的信用卡使用相同的安全代碼。然後,他通過 PayPal 賬戶購買商品。他使用了44 張信用卡從七家受害人處 4 個月購買了 204 件價值 96萬的商品。
法官同時指需針對網上欺詐新的現象給予阻嚇性判刑,雖難以針對網上欺詐的廣泛罪行訂下量刑準則,但一味跟從過去量刑標準也有問題,例如信用卡欺詐已由過去的假卡轉變至現時的網上欺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