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於2003年因應適用於香港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為侵犯兒童的性罪行賦予域外法律效力,修訂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3條P款,犯罪者只要是香港居民、在香港成立或註冊的法人團體、或任何在香港有業務地點的法團或不屬法團的團體,都適用。具有域外法律效力的性罪行條文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