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雯麗為潘鑾彬妻子,他們收取贖款後,將其中噴有熒光粉末的三十萬元現金,交予一名友人保管,友人發覺可疑報警,將該三十萬元交給警方。
潘鑾彬、鄧啟榮、方雯麗被捕時,身上分別有三萬元、二千元、四千元現金,全部鈔票均沾有熒光粉末。
辯方律師在庭上投訴池家爵被捕時,被兩至三名警員毆打,鄧啟榮被警員打心口,用類似電話簿物體打頭部,用手猛打他的下體。
裁判官練錦鴻應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10月21日,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基因校對及指模化驗,屆時李錦斌也會一同提堂。
潘鑾彬、池家爵、鄧啟榮還押監房看管,方雯麗准以十萬元現金及十萬元人事擔保外出。
這案有三名主要證人,包括:鄧啟榮、林益明、連卓釗,為保障三人的人身安全,案件開審前一個月,探員全天候保護他們,提供車輛接載,在他們寓所附近候命。
經連串司法程序,四名被告,除潘鑾彬外,其餘三人都認罪。
方雯麗原被控兩項處理犯罪得益罪,控方在案件開審前決定不舉證起訴。
潘鑾彬解上高等法院審訊,經七日聆訊,2003年12月12日,七人陪審團退庭商議約六小時,結果是四比三,不足法定大比數。
法官說四比三並不理想,要求陪審團以大多數作出裁決,陪審團最終以五比二定案。
代表潘鑾彬的大律師求情時表示,無證據顯示潘鑾彬是案件主謀或是持槍綁匪。
法官回應稱,其他被告求情時如指他是主謀,便有可能要聽取證供以作斷定,將案押後至本月16日,讓其餘三人求情後,才再決定刑罰。
12月19日,代表潘鑾彬的律師求情時說,一般來說,主謀不會親自亮相收取贖金,暗示計劃背後另有「主謀」。
法官阮雲道認為,潘鑾彬怕被人「食夾棍」,才親自取款,贖金到手後,潘鑾彬及其妻子方雯麗,將部份贖款帶到方雯麗一個親戚家中收藏。
潘鑾彬藏匿的酒店房間,由方雯麗吩咐同事訂下,潘鑾彬明顯是主謀。
根據潘鑾彬的黨羽證供,他們只分得兩、三萬元不等報酬,潘鑾彬吞取了絕大部分贖金。
法官最終判潘鑾彬入獄二十一年,鄧啟榮、李錦斌,判監十一年八個月,池家爵判入獄十年八個月。
法官阮雲道點名表揚高級偵緝督察王澍邦,說他能準確辨認出收贖金的潘鑾彬,讚揚警方辦事效率高,能在四天內迅速破案,案件主管周一鳴對法官的讚揚表示高興。
林益明繳付了五百萬元贖金,警方只起回其中一百一十九萬,其餘三百八十多萬不翼而飛,控方沒有申請充公四名被告財產。
潘鑾彬不服裁決,提出上訴申請,2005年6月獲減刑至十八年。
潘鑾彬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理據是原審法官推翻陪審團四比三裁決,誤導陪審團以大比數令他定罪。
2008年1月31日,終審法院認為原審法官阮雲道,引導陪審團時表明,四比三裁決「不夠好」,若七人有分歧,必須一直商議,直至達成五比二大比數裁決為止,期間七人必須逗留及「與世隔絕」,令陪審團受壓,對審訊造成不公平,裁定潘鑾彬上訴得直,下令案件擇日重審。
潘鑾彬要求保釋外出等候案件重審,被法官拒絕。
案件在高等法院重審時,潘鑾彬選擇認罪,控方主要證人林益明沒有出庭,法庭發出拘捕令通緝林益明歸案。
2008年6月26日,林益明仍下落不明,法官判刑時表示,潘鑾彬過往有多項犯罪記錄,法院曾給予他多次機會,被告2000年出獄後,法官本以為他會珍惜自由,遺憾地卻犯下此案。
法官認為應召開簡短聆訊讓辯方盤問證人,使法官了解證人供詞,但不知何故警方未能聯絡上證人,因此只能根據現時控方案情考慮判刑。
此類綁架罪沒有判刑指引,但確是嚴重罪行,對案中事主及家人造成極大傷害,法庭要判處阻嚇性判刑。
此案是有計劃犯案,很有組織性且早有準備,雖然事主沒有嚴重受傷,但對他確是一個慘痛經歷且影響長遠。
被告對社會大眾安全構成威脅,考慮到被告可因警方未能聯絡事主再出庭作供,申請終止聆訊,雖然申請不一定會成功,但法官亦因此給予他三份一減刑。
由於案件已完結,法官撤銷林益明的拘捕令。
潘鑾彬自2002年起已被還押近六年,扣除假期後,估計將年多後便可刑滿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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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槍又手榴彈

同埋原來啲贖金冇比人起返出嚟 唔怪得出返嚟就咁有錢
個女疑犯細細個就比差佬扣押過嚟拉佢老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