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的發放
在受僱每滿 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 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 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 14 天
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年假須爲一段不間斷的期間。但如僱員要求,僱主可按下列方式給予年假:
年假日數不超過 10 天 可將不多於 3 天的假期分開發放, 而餘下的年假則應連續發放
年假日數超過 10 天 最少連續發放 7 天年假,餘下的年 假可分開發放
如年假期內適逢休息日或法定假日,該日應視作年假,而僱主必須爲僱員另定休 息日或法定假日。
返得半年最西既做法係連年假都無得請。
而法例上年假係僱主決定,只要徵詢左你意見就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