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謀殺」的元素
「謀殺」的定義是「非法殺死另一人,而有意圖將其殺害,或有意圖對其造成嚴重身體傷害」。
大多數刑事罪行,控方都需要證明犯罪行為(actus reus)及犯罪意念(mens rea),兩者兼備才可入罪。
謀殺的犯罪行為元素,可簡述如下:
「非法」:即沒有合法理由或辯解(例如並非為了自衛、防止罪案等)
「殺」:即「加速死亡」(acceleration of death),不論時長
「死」:一般指腦幹死亡(brain death)
「另一人」:不包括未出生嬰兒(即胚胎)
謀殺的犯罪意念元素,則是以下兩者其一:
「有意圖將其殺死」或
「有意圖對其造成嚴重身體傷害」
曾經有謀殺罪成被告上訴,指此標準導致沒有意圖「殺死」他人(只具意圖對他人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被告,都能被視為干犯謀殺罪,屬違憲。不過終審法院 2002 年裁定此標準合憲,指因為按常理而言,行兇者不可能準確預計或控制行兇的後果。
啫係話鄺氏一家謀殺罪係咪一定入撚硬?
動機好明顯為錢 有意圖傷害他人重要分埋屍
Source:
https://thewitnesshk.com/%E6%B3%95%E5%BE%8B101-%E8%AC%80%E6%AE%BA%E8%88%87%E8%AA%A4%E6%AE%BA%E6%9C%89%E4%BD%95%E5%88%86%E5%88%A5-%E5%AE%9A%E7%BD%AA%E9%96%80%E6%AA%BB%E6%9C%89%E4%BD%95%E4%B8%8D%E5%90%8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