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跑馬地紙盒藏屍案
是一宗於1974年12月17日早上揭發的謀殺案件,在香港曾轟動一時。死者卞玉瑛被發現祼屍在跑馬地一日立牌S-67B電視機紙盒內。被告歐陽炳強二十多年對外一直自稱無辜,1975年11月被裁定謀殺罪名成立,按例判處死刑,但由於英國已廢除死刑,因此當時港督特赦為囚禁終身直到終老獄中。90年代初由於法例修改,終身監禁犯可有條件假釋,歐陽炳強終於在1997年承認並申請假釋,終於在入獄28年後的2002年獲假釋出獄。
此案是香港首宗沒有動機、沒有人證、沒有吻合指模,只利用環境證供科學鑒證所取的證供而定罪的謀殺案。辯方律師胡鴻烈認為所得的環境證供及科學鑑證証據未能完全肯定歐陽炳強有殺人,並提出十大疑點,如269條纖維中只有7條與被告吻合、沒有殺人動機等。惟處理事件的「光頭神探」總督察貝亞在法庭判案時便指出「光線只有一條不能照亮,但若有很多條聚集起來便能」,意思是指出縱使疑點中所指歐陽炳強並非唯一有可能的犯案人物,但在眾多強而有力的環境證供一環連接一環下,形成一組可靠的證供鍊,歐陽炳強便難逃法網。
2002年,根據前香港立法局議員杜葉錫恩及律政司提供的新案情,引述貝亞書中提及歐陽炳強趁死者在閣樓下樓梯時趁機非禮她,惟對方即時尖叫反抗,歐陽便錯手誤殺對方。一直致力替歐陽覆核刑期的杜太,認為此案的新案情便足以推翻歐陽的謀殺罪。而且,歐陽炳強寄給她的聖誕卡中,已為遲來的認罪而道歉。最終,新案情成為關鍵因素,使歐陽得以在2002年獲釋[1]。此外,主理此案的光頭神探貝亞更因調查此案時表現出色並極速破案而受勳。
案情
據警方的調查報告顯示,1974年12月16日,16歲少女卞玉瑛於下午4時在家中接聽兩次電話及交談數分鐘後,於下午5時半離開筲箕灣興民街40號5樓居所,前往銅鑼灣達成夜校,準備7時上課,中途去一北角某報館的新聞大廈為其兄長登廣告[2]。6時半,卞玉瑛在用電話中,用緊張聲線稱自己已在跑馬地電車總站,叫住在山光道的同學陳彬彬立即下來跑馬地電車總站會合,並取回早前借出的錄音帶。陳彬彬稱當時電話中夾著雜聲。但陳抵達後卻不見她的縱影。她當然亦沒有在7點回校上課[3]。翌日,清潔工人林嫂在跑馬地總站旁、黃泥涌道二十一號浩利大廈賽馬會渥利獸醫診所門外街上發現卞玉瑛的裸屍被藏於日立S-67B全晶體管電視機包裝紙盒內,死因是被箍頸至窒息而死,兩個乳頭被利器割去,陰毛被高溫物體燒焦,處女膜仍完整。[4]
調查過程及控方論點
警察兇殺組分析後認為,藏屍紙盒底部雖然經過拖拉但損毀輕微,初步鎖定凶殺案的第一現場在跑馬地附近,但他們盤查了將近800人仍無線索、包括調問附近750多個電器行店員。當時傳言卞為夜校追求不果者或吃醋者所殺。但一切都沒結果、警方茫無頭緒。
警方測試當年市面上常見的50款私家車,發覺所有車款的坐位或車尾空間,都不能容納這款日立牌17寸電視機紙箱。如果兇手可以用貨車運送屍箱,為何不運至郊外棄屍?而選擇跑馬地黃泥涌道這種大街道來棄置?所以推斷兇案很可能是發現紙箱附近的某地點。
直到有十二月底編號為「1725」的探員,偶然到當年26歲的華裔男子歐陽炳強工作的雪糕店借用電話,案情才有了突破。探員「1725」走上安美雪糕店的閣樓後發現,裏面放有不少工程器材和紙盒,儼然一個小工廠。「1725」回去後將情況上報。
其後兇殺組又從死者女同學口中得知,卞玉英經常到雪糕店吃雪糕,於是將目標鎖定為安美雪糕店。警方隨後翻查了雪糕店當晚的當班記錄,發現只有兼職的歐陽炳強在店內工作,因此「光頭神探」貝亞在1975年1月3日扣捕了歐陽炳強。經「可樂灌鼻」、「間尺打腳板」、為索料扮犯同囚羈留室、精神病醫生試探等手法,面對上述種種,嫌疑人歐陽炳強從頭到尾都強調「我沒殺人,我是冤枉」[5]。由於查不出確切證據,幾天後歐陽炳強被釋放。
警方甚至找警員深夜扮鬼聲電話嚇他,但他仍沒反應,第二天照常上班。可是「光頭神探」貝亞堅持歐陽炳強是案中兇手,鎖定調查前後三個月。其後,警方按科學鑑證,發現屍體上的銅碎與工場內發現的相同,卞玉英指甲中的衣物纖維與歐陽炳強的西裝類同,另西裝上有兩條不知來源的綠色纖維與死者身上發現的兩條綠色纖維相類。在死者長髮上的兩小塊電線膠皮及手臂上的紙屑與雪糕店工廠的物件的膠質、紙質相同。警方據此懷疑卞玉英是到雪糕店買雪糕及借電話時,被人侵犯後反抗而遭毒手,這亦成為了警方懷疑歐陽炳強的合情理犯案動機。
警方推測當時16歲少女卞玉英乘搭電車到達香港島跑馬地後前往安美雪糕公司借用電話之後被殺害。死者的驗屍報告指出,死者在死前曾進食。1975年3月,皇家香港警察拘捕案發時在雪糕公司工作的歐陽炳強,控告他謀殺卞玉英。
控方論據
當時控方論據如下:
1. 最後聯絡死者的證人陳彬彬所作證供,稱12月16日6:30pm,卞玉瑛在電話中告訴她,她已經身處跑馬地電車總站。陳彬彬收線後,5分鐘步行至電車總站卻不見卞玉瑛,並等待至7時才離去。估計卞在電車總站鄰近地方遭到毒手。紙箱太重太大而且整體無甚損壞,也沒證據被運輸過,所以再度印證死者是就近電車站某處被殺害繼而被棄屍。而安美飲品公司符合這項條件。
2. 死者指甲中的纖維與歐陽炳強查獲的西裝上衣上的纖維相同。
3. 死者身上、安美工場及歐陽家中查獲的一件衣服上均發現相同但不知來源的綠色纖維各兩條。
4. 死者頭髮上發現的銅碎與工廠內發現的相同,手臂上粘有的紙片與工廠內所發現另一紙片同類。
5. 藏屍紙盒內找到白色油漆殘跡,與安美工場的白色油漆殘跡相同,所以極大可能,屍體及紙盒曾經出現在安美飲品公司的工場。
6. 從安美飲品公司經理及上班打卡機證實:歐陽炳強是12月16日當晚唯一當值人。他也是其中擁有公司3條大門鐵閘鎖匙的員工之一。
7. 有二個品格證人證明歐陽炳強有變態行為,曾經兩次以煙頭灼燒少女衫裙。坊間有傳二人為卞玉瑛夜校同學,但與法庭記錄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