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誠並合理地相信事主年滿十六歲」
"香港大學三年級男生透過成人網站接觸自稱十七歲的援交少女,男生見少女身材豐滿、談吐成熟,無懷疑其年齡下與她發生性關係,不料少女其實年僅十三歲,男生事後被控一項非禮罪。裁判官原信納男生在不知情下犯案而判他無罪,惟律政司上訴得直,男生遂上訴至終審法院以圖翻案。終院五名法官昨一致認為「被告真誠並合理地相信事主年滿十六歲」是良好的辯護理據,裁定男生上訴得直,兼獲訟費。
判詞指,法例視十六歲以下人士為易受傷害而極須保護的人,因此「與十六歲或十三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的被告同須負上絕對責任,但在非禮罪中,即使事主不足十六歲,被告毋須負上絕對責任。法庭一方面要保護未成年人士,另一方面應保障被告獲得公平審訊,兩者須取得平衡。若被告能證明自己真誠並合理地相信事主年滿十六歲,則法庭應接納被告有良好的辯護理由,被告因而脫罪。
終院判詞中指出,原訟庭於律政司上訴時指出,猥褻侵犯實際年齡低於16歲的女童,屬於構成絕對法律責任的行為,因此上訴人辯稱他真誠地相信女童已年滿16歲的說法,並不能作為辯護理由。
但終院認為,控方在證明某項罪行時,亦需證明犯罪意圖,就本案所涉的《刑事罪行條例》122 (1)及(2)條,其目的是為了保護16歲以下的女童及男童,但終院認為毋須透過以絕對法律責任達致其立法目的,原訟庭就女孩的年齡視之為構成絕對法律責任罪行是錯誤的,如果上訴人能證明他很可能真誠並合理地相信女童為16歲或以上,就有良好的免責辯護理由。終院因此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控罪撤銷,兼得由原審至今的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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