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劉再談「唔好打交」懲教:非其職務、「可能無救人嘅訓練啦」

做乜春啫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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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乜春啫你 2022-12-20 18:17:42
赤柱監獄外上周六發生女子被擄上車案,網上影片顯示懲教署人員勸阻時稱「先生,唔好打交」,做法備受爭議。行政會議召集人葉劉淑儀日前質疑應「進取啲」,指事件屬綁架。她今早再次談及事件,就指嚴格來說,並不屬懲教署的職務,及「可能無救人嘅訓練啦」。她又引述懲教工會稱,已拍下涉事車輛車牌通知警方。

葉劉淑儀今早接受商台節目訪問,她一改口風,表示懲教署人員的職責為看守監獄設施:「嚴格嚟講,你又唔可以話佢唔啱,因為佢看守懲教嘅設施。佢萬一走咗出嚟,走咗犯我咪負責,我咪失職?咁當然唔會啦,佢哋即時有反應。」

有懲教工會事後向葉劉解釋,指人員曾阻擋車輛,兼頭部受傷,認為影片未能反映全部事實。葉劉同改口,強調不可以說懲教署無反應,因為人員已即時上前,「但可能無救人嘅訓練啦,警隊就多啲啦,佢話佢哋都有,拍咗嗰個車輛嘅車牌通知警方,令到警方成功堵截。」

不過,葉劉亦承認,市民對紀律部隊會有一定期望,即較市民更勇猛,但認為期望就與懲教署人員的具體職務不同。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政經/葉劉再談「唔好打交」懲教:非其職務、「可能無救人嘅訓練啦」

轉口風
沙神:廢坡追擊手 2022-12-20 18:20:41
講真懲教職員冇呢啲sense好正常
至少佢哋有留片
香江第一淫棍 2022-12-20 18:29:28
被人殺,被人斬,被人姦,被人綁架唔關我職務。
我只係負責企,門外嘅事鐘意點就點。
八部花浮 2022-12-20 18:29:39
剩係睇住啲設施,咁使咩懲教,請看更咪得
殺盡共產黨員 2022-12-20 18:29:54
即係平時只訓練通櫃同打犯?
好行 2022-12-20 18:36:29
靚女
SpaceShittleAA 2022-12-20 19:46:48
其實懲教要推甩呢壇嘢好易 😂

721忠誠勇毅有晒槍都走咗去 懲教呢獲都係仿效所謂「亞洲第一」🤫
SpaceShittleAA 2022-12-20 19:48:45
即係721留喺警署嘅警察 就係只負責守護警署 最理想嘅守護方法就係閂門 😂
魔力寶貝ZzZ 2022-12-20 19:56:24
pin
野比大熊貓 2022-12-20 19:59:16
識打人殺人咪得
Fucktard 2022-12-20 20:22:24
越講越廢,只係好紙板公仔小小。
灰冥界 2022-12-20 21:08:30
出糧洗唔洗訓練?
大腸哥 2022-12-20 21:17:54
咩萬一走咗出嚟,已經走咗出嚟啦
與病毒清零 2022-12-20 21:49:18
其實懲教係以為其他部門做緊野,怕為國家添煩添亂
KAWAIYAYOI 2022-12-20 22:24:43
懲狗只訓練了打不敢還手和無還擊力的小市民, 從來無訓練過救人, 好正常
狗隻只敢欺善怕惡, 好正常
日日等睇MOTOGP 2022-12-22 23:26:24
唔係佢地職責
而且冇槍都主動上前,咁叫仿效「亞洲第一」
盲反到
督督不痕鳥 2022-12-23 00:57:24
冇槍姐,有棍喎,支棍用黎打犯平時連見義勇為都要訓練?冇訓練就連看更都不如
西之園#2 2022-12-23 01:04:25
可能公務員質素差啦
全國鳩頭 2022-12-23 01:04:48
是閪但啦721你隻閪婆都係一句唔夠人手就概括晒架啦
舞會廷執 2022-12-23 02:13:46
101拘捕令

101條
罪犯的拘捕
(1)(由1971年第5號第9條廢除)
(2) 任何人可無需手令而逮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了可逮捕的罪行的人。(由1967年第70號第2條代替)
(3) 任何人如獲他人提出向他售賣、當押或交付任何財產,而他有合理理由懷疑已有或即將有任何可逮捕的罪行對該財產或就該財產而犯,他可無需手令而拘捕向他提出售賣、當押或交付該財產的人,並取得該被提出予以售賣、當押或交付的財產的管有,而如果他能夠的話,則必須如此行事。(由1967年第70號第2條修訂)
(4) 任何人如發現任何人管有任何他有合理理由懷疑該人是藉可逮捕的罪行而取得的財產,可無需手令而逮捕最後述及的人,並取得該財產的管有。(由1967年第70號第2條修訂)
(5) 根據載於此的任何條文逮捕任何人的每一人(如作出逮捕的人本身不是警務人員),須將如此逮捕的人及他已取得管有的財產(如有的話)交付警務人員,以便在合理的範圍內儘快將該人帶到裁判官席前,以待裁判官按照法律處理,或為該目的而親自在合理的範圍內儘快將該人帶到裁判官席前。(由1911年第51號修訂;由1912年第2號附表修訂)
(6) 本條不影響任何其他成文法則賦予警員或其他人的拘捕權力。 [1]
101A條
(1) 任何人於防止罪案時或於進行或協助合法逮捕罪犯或疑犯或非法地不在羈留中的人時,可使用就當時環境而言屬於合理的武力。
(2) 普通法中關於何時為第(1)款所述任何目的而使用武力,即因該目的而屬正當地使用武力的規定,由第(1)款予以取代。 [1]
八鄉指揮官 2022-12-23 02:15:55
越描越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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