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rry亂入一下。
犯罪係要有 「行為」加「意圖」並存先成立。假如一個人真係有份分屍甚至殺人,只要夠證據(完全無意圖/分辨唔到/無能力/意圖完全不在於殺人),都可以被判罪名不成立。
所以「參與」同 有無能力分辨係兩回事嚟。但智商都只係屬輕度,有可能係扮傻搏同情無罪甩身,講真殺人哩啲出於本能嘅恐懼,點會唔知發生咩事。
例如盗竊罪咁,假如有個人無俾錢行出門口,只要有足夠證據證明佢無意圖,就算有拎嘢無俾錢就行出門口哩種犯罪行為都係有機會等於犯罪不成立。
補充,唔同法庭有唔同嘅審訊。對於有陪審團嘅案件,官只可以協助同指引陪審團對法律嘅理解,好似球證咁無權決定勝負只係維持規則。判決係陪審團話事,(jury) 豬仔係大晒嘅。
有錯請大力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