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 第147條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
147.
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
(1)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在公眾可見的情況下 ——
(a)
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或
(b)
遊蕩而目的在於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由1990年第69號第5條修訂;編輯修訂——2021年第4號編輯修訂紀錄)
(2)
就第(1)款而言,在不損害不道德目的
一詞的概括性的原則下,下列各種情況均屬不道德 ——
(a)
一名男子與另一名男子作出肛交;
(b)
一名男子與另一名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由1991年第90號第21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