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年9月12日,警方控告兩名男學生及一名十九歲青年,分別各一項強姦罪名,於沙田裁判法院提堂。他們同被控一項於2008年4月某日,在新界區一間吉野家[8]內強姦一名女子。各被告暫毋須答辯,還押監房看管至10月10日再提訊,以待控方進一步檢查被告的手提電話和電腦。[9]
案中三名被告的身份,亦在法庭上曝光:首被告何嘉傑(17歲)及次被告馬浩芹(16歲)均報稱學生,第三被告李孝忠(19歲)報稱店務助理。[9]三者皆家住新界北區[10]。
2009年7月6日,案件於香港高等法院開審,至8月13日裁定何姓首被告強姦罪名成立,另外兩名被告則被裁定協助及教唆強姦、妨礙司法公正兩項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11]。至9月7日,首被告被判入獄4年[12][13]。
參考資料:https://zh.m.wikipedia.org/zh-tw/%E9%A6%99%E6%B8%AF%E5%90%89%E9%87%8E%E5%AE%B6%E5%BC%B7%E5%A7%A6%E6%A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