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香港以前係21歲才成年

drugsrb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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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ugsrbad 2022-08-23 10:02:50
本條例修訂與成年歲數有關的法律,修訂關於未成年人合約的法律及有關事宜,修訂能夠訂立有效遺囑的人須屆的年齡,修訂若干條例中對某些年齡的提述,以及為附帶及有關連的事項訂定條文。
[1990年10月1日] 1990年第202號法律公告
(格式變更——2018年第5號編輯修訂紀錄)
(略去制定語式條文——2018年第5號編輯修訂紀錄)
第I部
導言
1.簡稱
(編輯修訂——2018年第5號編輯修訂紀錄)
(1)本條例可引稱為《成年歲數(有關條文)條例》。
(2)(已失時效而略去——2018年第5號編輯修訂紀錄)
第II部
成年歲數及未成年人合約
2.成年歲數由21歲降至18歲
(1)自本條例生效*之日起,一個人年滿18歲時,即屆成年。
(2)在本條例生效*之日年逾18歲但未滿21歲的人,在該日即屆成年。
(3)在本條例生效*之日或之後訂立的契據、遺囑或任何性質的其他文件(條例或根據、憑藉條例而訂立或發出的文書除外)中,凡使用“成年人”、“成人”、“成年”、“未成年人”、“未成年”、“完全行為能力人”及相類詞句,如在該文件中沒有明示相反用意,該詞句便須按照第(1)及(2)款解釋。
(4)凡在本條例生效日期*之前簽立的遺囑或遺囑更改附件,若僅因為由另一份在該日或其後簽立的遺囑更改附件確認而根據法律原則視為在該日或其後簽立,其解釋不受本條影響。
(5)凡契據、遺囑或其他文件(第(3)款所指者)的解釋不受本條所影響,則列於其中而成為該契據、遺囑或文件一部分的成文法則條文,其解釋也不受本條影響。
編輯附註:
* 生效日期:1990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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