唔得
不適用的情況
住宅租金扣除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納税人或其同住配偶是香港住宅處所的法定及實益擁有人;
有關租賃的業主(如有關租賃為分租租賃則其主租客)是納税人或其配偶的相聯者(例如業主是納税人的配偶、納税人或其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合夥人,或受納税人或其配偶所控制的法團);
納税人或其同住配偶獲其僱主或該僱主的相聯法團提供居住地方,或納税人或其配偶就居住地方應繳付或已繳付的租金,部分或全部由該僱主或相聯法團支付或退還;
納税人或其同住配偶是香港房屋委員會或香港房屋協會轄下公共租住房屋單位的租客或認可佔用人;
有關租賃受任何法律或政府租契禁止;
納税人或其配偶就有關處所與業主簽訂了租賃購買協議;
有關住宅租金款額可根據《税務條例》(第112章)的任何其他條文獲扣除;或
納税人或其同住配偶在繳付有關租金的同一期間就任何其他住宅處所繳付的租金已獲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