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編號:HCA 813/2022
原告人:Yiu Chantel Cheuk Faye, a Minor, by Her Next Friend and Father Yiu Fai Man
被告人:Persons Unlawfully and Willfully Conducting Themselves in Any of the Acts Prohibited under Paragraph 1(A) and (B) of the Indorsement of Claim
原告人代表律師:中倫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 (Zhong Lun Law Firm LLP)
點解個被告人寫法會咁怪呢?原因係香港係容許以描述嘅方法去寫一D唔知全名嘅人做被告人。比較常見嘅有兩種情況:(1) 收樓 - 將「未經准許嘅物業佔用人」寫做被告 或 (2) 想拎禁制令禁制全世界
今次呢單案明顯係後者。有個好好嘅例子,就係當年港鐵拎禁制令禁止人破壞鐵路之類 (然後法庭個印章錯體咗)。張禁制令而家仲有得睇:https://www.mtr.com.hk/ch/customer/main/interim-injunction-order.html


大家首先可以見到個被告人嘅寫法同今次姚焯菲呢單係似嘅
第1張圖係港鐵單方面喺未正式入稟前先單方面申請 (ex parte application) 嘅臨時禁制令 - 因為未正式入稟,所以右上角有「Intended Action No 137/2019」而 「HCA」之後係空咗冇案件編號
第2張圖係港鐵入稟之後喺非單方面聆訊下法庭決定延長之前嘅臨時禁制令嘅命令 - 因為已經入咗稟,所以右上角有「HCA 1551/2019」呢個編號 (全部單方面申請嘅臨時禁制令會喺幾日至一個星期左右進行非單方面聆訊 (叫「return hearing」),等法庭可以聽埋被告人嘅講法再決定係唔係繼續個禁制令)
咁點解可以未正式入稟就做單方面申請拎臨時禁制令呢?個規則係如果證明到情況緊急,又或者喺申請前有需要保密,法庭係可以比申請人喺未入稟之前就單方面申請臨時禁制令。不過9成9有個條件,就係申請人一定要承諾 (undertake) 將會盡快正式入稟 (港鐵當日都有做呢個承諾)。
而呢個承諾嘅有趣之處,就係即使個單方面嘅臨時禁制令申請失敗咗,法庭唔批都好,個承諾依然有效,個申請人都仲係要正式入稟



咁今次姚焯菲呢單嘢,根據公開資料,呢一刻為止係冇禁制令嘅。雖然我哋就冇得從公開資料證實佢老豆到底有冇試過做單方面嘅臨時禁制令申請,但既然擺到明係為拎禁制令,而且都入咗稟成個星期,但而家似乎都未見到法庭有關於呢單案嘅任何排期聆訊,咁我嘅估計就係:
有機會係佢老豆其實喺正式入稟前已經試過做單方面嘅臨時禁制令申請但衰咗,而衰咗都仍然係要履行對法庭嘅承諾做正式入稟,咁所以就喺冇臨時禁制令嘅情況下出現咗呢單案



頭盔:以上純粹係基於公開資料嘅估計,唔保證真確

利伸:識做少少民事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