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三百七十四章第五十六條,如有車輛發生意外並撞到「馬、牛、驢、騾、綿羊、豬、山羊、貓或狗」,司機須停車及向警方或任何有合理理由提出要求的人士提供其姓名、地址和車牌號碼,如未能提供則須於意外發生後廿四小時內報案。如司機在發生意外後沒有停車,最高可被判罰一萬元及監禁一年,如沒有報案則可面臨最高二萬五千元罰款及監禁半年。貓和狗在去年十一月七日被納入條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