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二手車個理據,可能你唔熟買車。你講到"買賣雙方廢事煩" , 已經睇得出因為唔想煩所以願意承擔風險(比人走數拎走訂金)。
但買二手車至少見過對方真人,見過對方部車,就算走左數都可以憑車牌搵人。
而且贖唔贖會都可以買賣雙方簽份臨約先。
同樓主個case 係完全唔同,唔能夠用黎做理據。
第二,你話自己有賣電器,要收訂金再幫對方買貨,咁即係個風險係買家身上,你係無風險架喎,你當然可以話唔洗有門市先買賣啦!
我倒轉問你,你以後做生意可否唔收訂金?個客話要就寄左去先,等佢收到貨再比返錢你?
如果有客人收左貨後走你數,你係咪仍然覺得全部都係對方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