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吳浩康
香港偶像明星吳浩康因非法藏有危險藥物罪被起訴。案發在2004年6月23日晚上約九時半,本名吳偉男的21歲歌手吳浩康,在灌錄唱片工作完畢後,途經近佐敦柯士甸道一百零五號的後巷時,被兩名掃毒組的探員截查,搜出兩包共重零點四二克的可卡因,吳招認毒品是以一千八百港元買來自用的,當場被捕帶署扣查。
在法庭上,法官強調以吳的罪行,一般普通人應該是判罰款了事,他並不想因為吳浩康是公眾人物而對他區別對待,這樣有失公平。法官認為吳浩康是首次犯事,且認罪態度良好,所以只判罰其5000元港幣罰款,以示警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