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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張,姚,*,唐(15-25) #0811黃埔
🛑除*(15)外各人已還押27天🛑
控罪1: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九龍紅磡道、德安街及德民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張(2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案發地點一帶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717盧振業。
控罪3:管有爆炸品
張(2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案發地點一帶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物品,即內含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張(2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案發地點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及一個鎚。
控罪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姚(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案發地點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支可以發出雷射光線的雷射筆。
裁決理由大要:
https://telegra.ph/0811%E9%BB%83%E5%9F%94-%E8%A3%81%E6%B1%BA%E7%90%86%E7%94%B1%E5%A4%A7%E8%A6%8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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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總判刑:
A1張(25):監禁1年9個月
A2姚(22):監禁1年3個月
A3 *(15):更生中心
A4唐(19):監禁9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