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 監管下釋放
1)如委員會建議,行政長官可命令 —— (由1999年第15號第3條修訂)
(a)正在服3年或多於3年監禁刑期(終身監禁除外);及
(b)至少已服滿該刑期的一半或20個月(兩期間以較長者為準)
的囚犯獲釋出獄,並根據本條例受監管。
(2)如委員會建議,行政長官可命令 —— (由1999年第15號第3條修訂)
(a)正在服2年或多於2年監禁刑期(終身監禁除外);及
(b)計算根據《監獄規則》(第234章,附屬法例A)可獲的減刑後,監禁刑期在6個月內屆滿
的囚犯在根據本條例受監管下獲釋出獄,並被規定在受監管期間在宿舍居住及在居住宿舍期間在切實可行範圍內謀求及保持就業。
監管令的期效
(1)除非監管令已根據第14條撤銷或終止有效,否則維持有效,直至在該命令下受監管的囚犯假若服滿監禁刑期會獲釋出獄的日期為止;監禁刑期計法如下 ——
(a)如監管令根據第7(1)條作出,則不計算根據《監獄規則》(第234章,附屬法例A)而獲的減刑;
(b)如監管令根據第7(2)條作出,則將囚犯根據《監獄規則》(第234章,附屬法例A)有資格獲得的減刑計算在內。
暫時有腦思考嘅人多過無腦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