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佢2018年判 未坐夠6年 離港要申請
/監管釋囚委員會(委員會)決定監管期時,會考慮每宗個案的獨特情況;但是,根據《監管釋囚條例》(該條例)第7(1)(c)條,監管期不得超過刑期獲減免的部分。根據該條例第24條,在條例實施當日(即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被判刑的囚犯,其監管期不得超過由該條例生效至他獲釋日期該段期間的一半長度,或六個月,兩者以較長者為準。視乎個別囚犯的情況,監管期一般由六個月至兩年不等;但委員會如認為恰當或有需要,可訂定較短或較長的期限。一般而言,最低監管期需有六個月,這樣監管人員才有足夠時間指導和協助受監管者成功重返社會,做個奉公守法的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