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至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首次審議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這次修訂,首次對“歧視婦女”的具體含義進行規定;同時,還將豐富人格權益保障內容,對精神控制(PUA)殘害婦女的行為作出禁止規定.
此次修訂草案中,增加“歧視婦女”的具體含義;提出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禁止基於性別排斥 限制婦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項權益;新增關於為加速實現男女事實上的平等而採取暫時特別措施的規定,這些都與社會文明進步的潮流接軌,填補了立法空白,是推動憲法中女性權益落地落實的基礎.
如今,包括PUA 女德班等非暴力手段,逐漸成為侵犯女性人格權益 殘害女性身心健康的新問題.與傳統方式相比,洗腦馴化,操縱女性精神,教唆女性自殘自殺 自我矮化等,社會危害性極大.修訂草案規定,禁止用迷信 精神控制等手段殘害婦女,這將對相關亂象形成有力震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