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埋我補充一下
後代史家唔係無人爭論呢件事,你可以睇下我貼的果d link,或者google下是次案情的細節,關於此事的爭論係大撚把
中大以前亦有研究引過岳飛之死一事嚟論述本港中學中史科教學書質素良莠不齊,以上的論點和論據並非由我非創。我成段copy出嚟你睇
2)沿襲前說、高舉道德教育牌坊而忽略史事的真確性和近人研究的新成果
在岳飛(1103-1142 年)冤獄一事上,教科書大多採用不求甚解的態度,認為岳飛致死的罪名乃「莫須有」。然而據近人研究所得,從大宋律例觀之,在控告岳飛的四項罪名中,並無一項為「莫須有」罪,而是另有別情,處死
岳飛一事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是合法的。當然,是否合情合理則作別論。
單單抽出「莫須有」三個字便硬說秦檜以此誣告岳飛致死,實為不求甚解,須知「莫須有」的意思是要配合歷史場境、前文後理才能解釋,不能抽空議論。史載韓世忠(1089-1151 年)在岳飛入獄後在廷上質問秦檜(1090-1155 年),秦當時的回答是:「飛子雲與張憲書雖不明,其事體莫須有。」
據近人研究,當時控告岳飛的四條罪,分別為稽延軍期、指斥乘輿、唆擺張憲據襄陽和虛報軍情,故被高宗賜死。秦檜所謂「其事體莫須有」,是指岳雲寫給張憲的信,意思是說,根本不用這封謀反的信,也另有其他罪名足以令岳飛招殺身之禍。
教科書大概是沿襲前說,近代因政治及德育原因而褒揚岳飛、貶斥秦檜的說法,加上民間流傳故事影響太深所致,而缺乏求真精神。
原論文連結:
https://webcache.googleusercontent.com/search?q=cache:HQYUZn9qY8UJ:https://www.fed.cuhk.edu.hk/history/history/%25ABn%25A7%25BA.pdf+&cd=1&hl=zh-TW&ct=clnk&gl=hk&client=ms-android-samsung-rev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