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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24沙田 #審訊 [3/3]
上午進度
D1:朱 (21),D2:陳 (22),D3:黃 (21)
控罪:
刑事毀壞
背景: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火炭路翠榕橋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及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被損壞。
控方代表:賴大律師(女)
辯方代表:D1 & D2 #李健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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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0 開庭
裁判官就特別事項裁決
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裁定會面紀錄不能呈堂。
辯方(D1)中段陳辭
現在嘅證供只有現場嘅背囊,內裡無刑事毁壞工具無海報,D1在距離好遠嘅地方被拘捕,隔咗條城門河,無證人正式地辨認到D1在現場做刑事毁壞,或者逃跑離開,只係話着黑衫黑褲,咁唔代表什麼,無獨立證據話D1係主犯或者夥同其他人行事,請法庭裁定表證不成立。
D2 & D3 無中段陳辭
控方回應:
雖然無實質證據指D1作刑毁,背囊證明佢曾經出現過,當門23:42警方見到5男1女噴漆痴海報,見到有人走,根據時間地點,希望法庭推論D1係其中一人,共同犯罪。
官:第一日已經問控方嘅基礎係咪夥同犯罪,妳話唔係,而家轉咗檢控基礎?
控:如果法庭覺得改變咗基礎,我無回應。
法庭裁定D1面對的控罪表面證據不成立,無需答辯,無罪䆁放。D2 & D3 的控罪表面證據成立,需要答辯。
D2 & D3 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3 與控方達成第3分承認事實:
- 在控方證物P2, 第33張相的物品,係警方在2019年9月25日從D3身上檢取,屬於D3的物品。
結案陳辭
控方無陳辭
D2 & D3 律師相繼陳辭,指出個別證人不可靠不可信之處(詳情後補)。
其中一個證據引起裁判官十分重視,律師指出,控方曾把在現場檢取的唯一一支噴漆和牆上的油漆交予政府化驗所檢測,結果係「不吻合」。要求控方對此作出回應,或索取律政司指示,指此項證據有違檢控基礎,主控表示不需要攞指示,但需要時間組織,申請休庭。
早休後控方開始回應,反駁辯方提出的質疑;裁判官指這是控方的陳辭,不是回應裁判官的問題,指示主控揾律政司商議,14:30 開庭要立即回應問題,不可以再申請押後或作其他陳辭;原本預計今日可以裁決,但進展不如理想,希望雙方商議裁決日期。
14:30 會再開庭,但不會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