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修訂條例》,任何人未經當事人同意而披露他的個人資料,並有意圖或罔顧是否導致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例如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或對當事人或其家人造成身體、心理傷害或財產受損,便可構成「起底」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