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任何人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所載的規定,可以申請退出中國國籍。
第十條
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
外國人的近親屬 ;
定居在外國的;或
有其他正當理由。
第十一條
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及有關「解釋」
其他規定
如果申請人是中國公民並符合以下條件,可選擇退出中國國籍:
他/她現在是香港居民,或在緊接移居外國前是香港居民;及
他/她是精神健全;及
他/她是外國公民的配偶或子女,而根據該國法例必須先退出中國國籍,始能取得該國國籍;或
他/她已移居並定居外國,而根據該國法例必須先退出中國國籍,始能取得該國國籍;或
他/她是外國公民的收養子女,而根據領養父/母所屬國家的法例,必須先退出中國國籍,始能取得該國國籍。
如果申請人有其他正當理由,他/她的申請亦可獲考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