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民陣自成立起或已違法 正向國安法方向調查 解散阻不了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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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11:12:08
極權真係唔需要理由去拉人封鋪
2021-08-13 11:12:21
2021-08-13 11:13:19
何止失職 直頭幫兇
屌你老母 年年71班人出黎搞屎棍
你地警察幫班友維持秩序 20年
都唔拉曬佢地?

建議深入調查埋警務處內部
呢20年有關人士 一齊繩之於法
2021-08-13 11:13:42
如果佢係違法,即係警已經endorse 一個非法組織搞一個合法遊行,咁之前批不反嘅人係咪都犯國安法?
佢有冇諗過拉埋自己友落水

不過同警講邏輯都哂氣
2021-08-13 11:15:26
民陣以前年年都同非法組織商討七一遊行安排
2021-08-13 11:16:09
笑話
2021-08-13 11:17:15
新義安 和勝和 14k 合唔合法
2021-08-13 11:18:04
咁你咪即係共犯?
2021-08-13 11:18:26
成立果時有國安法?
又話國安法冇追溯期?
2021-08-13 11:18:45
你受精嗰刻已經違法
2021-08-13 11:20:11
支安法係咁上下
2021-08-13 11:20:29
一直同「違法」組織合作
2021-08-13 11:21:24
咁樣算唔算溯源恐怖主義
2021-08-13 11:23:29
果D親共組織「珍惜組羣」果D,你方佢有注冊?
2021-08-13 11:24:29
班黑警會有創意地運用社團條例

根本全部要打靶





2021-08-13 11:24:56
《大公報》專訪蕭澤頤 :民陣或違國安法 警已搜集證據隨時採取行動
2021-08-13 11:24:58
不如你話國安法自香港回歸以來已經成立
2021-08-13 11:25:56
2021-08-13 11:29:07
151 社團條例

8.
禁止社團的運作
(1)
如 ——
(a)
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
(b)
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
社團事務主任可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命令,禁止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運作或繼續運作。 (由1997年第118號第5條代替)
(2)
保安局局長獲社團事務主任根據第(1)款作出建議後,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禁止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
(3)
保安局局長如事先沒有給予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機會,就為何不應根據第(2)款作出命令而作出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認為適當的陳詞或書面申述,則不得作出該命令。
(4)
如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給予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機會作出陳詞或書面申述,在該個案的情況下並不切實可行第(3)款則不適用。
(5)
根據第(2)款作出的命令,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 ——
(a)
送達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
(b)
(如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佔用或使用任何建築物或處所)在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佔用或使用作為集會地點的建築物或處所以及在該建築物或處所所在的警區中最近的警署,以顯眼方式張貼;及
(c)
在憲報刊登。
(6)
凡根據第(2)款作出命令,即使就該項命令已經有或可能有任何上訴根據第(7)款提出,該項命令一經在憲報刊登,即行生效,而該項命令如指明於較後日期生效,則在該指明日期生效。
(7)
根據本條作出的命令涉及的任何社團或任何分支機構,以及該社團中或該分支機構中因保安局局長根據本條作出的命令而感到受屈的幹事或成員,均可在該項命令生效後30天內,就該項命令的作出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上訴,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確認、更改或撤銷該項命令。 (由1999年第13號第3條修訂)
(由1992年第75號第5條代替。由1997年第118號第5條修訂;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18.
非法社團
(1)
就本條例而言,非法社團
(unlawful society
)指 ——
(a)
三合會社團,不論該社團是否註冊社團或獲豁免社團,亦不論該社團是否屬本地社團;或
(b)
根據第8條作出的命令所適用的社團,有關命令可就社團本身或其分支機構作出,並屬有效的命令。 (由1992年第75號第11條代替。由1997年第118號第12條修訂)
(2)
(由1992年第75號第11條廢除)
(3)
凡使用任何三合會儀式,或採用或使用任何三合會名銜或術語的社團,均當作為三合會社團。 (由1964年第36號第2條修訂)
(由1961年第28號第6條代替)
19.
非法社團幹事等的罰則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非法社團的幹事或任何自稱或聲稱是非法社團幹事的人,以及任何管理或協助管理非法社團的人,均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3年。 (編輯修訂——2021年第3號編輯修訂紀錄)
(2)
任何三合會社團的幹事或任何自稱或聲稱是三合會社團幹事的人,以及任何管理或協助管理三合會社團的人,均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15年。
(由1992年第75號第12條代替)
2021-08-13 11:29:57
21世紀嘅暴政文明咗
要用法律嚟做遮醜布
2021-08-13 11:30:06
國安法無寫無追溯期,係777話應該無
2021-08-13 11:30:25
即係警察18年黎都無做野
放任犯罪組織
2021-08-13 11:31:26
原來黑暴真係黑警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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