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媽又提到女兒的戶口於2019年開設,戶口用作買賣二手物品,「幾年間有十幾單交易,主要係買嘢,賣嘢唔夠10單」,女兒當初開戶是為購買卡通片星光樂園的卡及石,現時則用於出售公仔、小說、文具及漫畫,商品狀況有全新亦有二手。港媽曾經懷疑對方是釣魚騙案,但致電稅局之後就確實信件屬實,信件上的2個職員名亦都真實存在,更被邀請到稅局進行商業登記。
《香港01》記者就事件向陸偉雄大律師查詢,他表示買賣行為是否需要作商業登記視乎4個因素,第1是有沒有營運生意的意圖;第2是有沒有獲取利潤,這兩者要同時考慮。如果上述2者都成立,就要視乎行為是持久性還是單一行動,因為生意有持續經營(Going Concern)並非只是單一買賣,最後就是行為持續時間有多久。他指如果符合上述4個因素,即使當事人不認為自己在做生意,稅局亦都已經視為做生意。
陸偉雄大律師亦提到,物品是全新或二手並不影響是否要進行商業登記,年齡亦非唯一考慮因素。他舉例不少市民購買全新物品後發覺不適合會用較平價錢轉讓,該情況已經不符合4個因素中的獲利一項,所以不需要商業登記,而且「你屋企唔會賣完呢件又有另一件㗎嗎,呢個都係單一事件,唔似做生意嘅模式」。
最後陸偉雄大律師表示,當事人如果不認同稅局,就需要向局方提出證據,證明自己並不符合需要進行商業登記的準則,俗稱「斟數」,過程間「總之任何你覺得有用嘅嘢咪畀佢睇囉」。他又舉例指即使是賣樓,如果交易被稅局視為炒賣都可能會被要求支付稅款,而且炒樓不需要商業登記及公司註冊都可以進行,重點是行為有沒有商業性質,邏輯與事主被要求作商業登記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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