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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icac.org.hk/tc/press/index_id_1093.html
「另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虛假地在向滙豐提交的按揭貸款申請中表示,上述單位將由其父母居住,並將於交易完成時取得該空置單位;以及沒有在提取貸款前,通知滙豐他已簽訂上述租約,而該變動可能使有關申請表內提供的資料,變為不正確或失實。
被告涉嫌意圖詐騙而誘使庫務署署長及滙豐分別向他發放購屋貸款約二百一十萬元及按揭貸款三百九十萬元。」
呢單案講到明,你喺按揭申請嗰度寫自住,事後變咗出租但無通知銀行,已經可以告詐騙,何況上邊嗰啲傻鳩業主簽哂紙話明自己自住都仲要九按出租,想賴話係疏忽唔記得報都冇可能。人哋銀行唔係傻,一早set好晒局,平時冇事就唔出聲收你息,一有咩事銀行一句比你呃左就得,錢就佢賺監就你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