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續稱,他翻查調查報告及檔案文件,發現案件會於四星期內終止調查。他意會是總督察授權他於四周內完成終止調查程序,遂於5月草擬文件讓主管簽署。被告強調,他明知有其他人會接觸該文件,故有關簽名並非由他簽署,他亦沒動機冒簽,也不知是誰簽名。
被告解釋,事發時自己已當差6年,開始為事業鋪路,已通過晉升沙展的升級筆試。他用心調查案件,藉此搏取表現。當年3月7日,他從銀行取得閉路電視影片後,看到涉案2,000元是事主後面的人拿走。若非當時銀行未能提交櫃員機提款紀錄,他認為自己百分之一百有信心拘捕竊匪歸案。
對於接獲字條後沒有致電向櫃員機盜竊案報案人確認,被告今直認自己敏感度不足,不夠謹慎,強調:「如果我打電話澄清,就唔會發生咁多事。」他今直言字條所提的案件,或是盜用提款卡騙款的案件,只是自己當時想不起,甚至有可能不是他處理的案件,事後反省才知自己出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