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睇埋PCPD 既guideline ,唔係無alternatives.
為保安理由,管業經理有需要監察獲准許進入 大廈的訪客。當管業經理無法監察訪客進入大廈 後的活動情況時,管業經理可以根據香港個人 資料私隱專員(下稱 私隱專員」)發出的 身份證 號碼及其他身份代號實務守則 》(下稱 身份代號 守則」)第2.3.4.2段,在大廈入口處記錄訪客的身份 證號碼。不過,依據身份代號守則第2.2段,管業 經理應在可行的情況下,讓訪客選用其他侵犯 私隱程度較低的方法,以代替提供身份證號碼。
這些方法包括邀請住客識辨訪客的身份。如管業 經理已透過住客確定訪客的到訪目的(例如住客 直接到大廈入口處迎接訪客),便毋須記錄訪客的 身份證號碼作為額外的保安措施。如訪客是為了 執行工作職務而進入大廈,管業經理可接納他的 職員證或工作證明以識辨其身份。收集訪客的 身份證號碼前,必須先考慮採取其他方法來核實 訪客的身份。
訪客應獲提供清晰易明的「收集個人資料聲明」,以 及獲告知他可選用其他方法代替提供身份證號碼。
https://www.pcpd.org.hk/tc_chi/publications/files/property_c.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