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銘謙(左閘)
2021-05-12 14:57:22
毓民特區:哀矜勿喜
2018-Jun-12 | 毓民特區 |
「哀矜」即憐憫,「勿喜」,不要高興。語出《論語•子張第十九》:「孟氏使陽膚為士師,問於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這段話的意思就是說:孟氏任命陽膚做典獄官,陽膚向曾子請教。曾子說:「在上位的人不以正道治民,民心背離已久!審判案件時,如果能弄清他們犯罪的實情,就應當憐憫他們,不要因為查出真相而高興。」《論語》本章講的是典獄之法,「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是指法官若審出罪犯實情,應懷哀憐之心,切莫自鳴得意。也可指統治者如若能夠體察百姓生活困苦,應該對其常懷憐憫之心。「哀矜勿喜」作為成語,則泛指對人的不幸遭遇須同情體恤。
二〇一六年年初旺角發生嚴重警民衝突事件,港共政權未經調查立即定性為「暴動」,警方旋即進行大捜捕,前後拘捕九十一人,率多為不滿施政的青少年,其中廿八人被羅織暴動罪檢控,經法庭定罪,二十人被判處兩年四個月至七年不等的刑期,一人判入敎導所。
一九六七年的港共暴動歷時長達八個月,近千人受傷,死亡人數逾五十人。事件中只有十一人被判囚四至五年,後來更獲得減刑。六七暴動發生時,香港未有訂立暴動罪,參與者多是被控以《刑事罪行條例》中叛逆、煽惑或其他刑事罪行,之後港英政府因應六七暴動,七○年才制訂暴動罪,根據《公安條例》第十九條,如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士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任何人干犯暴動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十年。
三十一歲的社會運動活躍人士盧建民暴動罪成入獄七年,是香港開埠以來同罪判得最重者,而「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梁天琦亦被重囚六年。
港共政權決心要消滅香港青年主導的本土民主運動,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合作」,是赤裸裸的暴政,終會自食惡果,並必將受到人民的審判和歷史的審判!
然而,香港的民眾,乃至與這些年輕政治犯不同政見的政治人物,為什麼要落井下石、幸災樂禍呢?香港現在正是處於「上失其道,民散久矣」的時候,對於他們的蒙難是不是應該也有「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之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