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稟狀指,兩間原告公司於2004年成立,在內地和香港均登記商標,現時在內地約有3600間分店。而被告則於2008年在港成立,公司唯一董事為一名內地居民。
原告續指,被告使用「周六福」的中英文名字,意圖假冒原告。被告曾以「周六福」的名字在內地開設珠寶店,引發訴訟,最於於2013年達成和解。惟被告於去年11至12月間,批出逾470間「周六福」特許經營店,原告遂於內地再興訟。
https://www.hk01 .com/社會新聞/618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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