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落商場行都打爆頭再告暴動
自己諗
法例 498B 《青馬管制區(一般)規例》第 9條 ,「遵守交通標誌、交通燈及道路標記的責任」; 最高可判二級罰款($2000)及監禁 6 個月
(1)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被告人可就附表3所指明的罪行致函裁判官承認控罪,而裁判官可隨即 ——
(a)在被告人缺席的情況下聆訊該案件,並作出裁定,猶如被告人已在其席前認罪一樣︰但裁判官不得判處監禁或超過$2,000的罰款;或 (由1981年第51號第2條修訂)
(b)將聆訊延期,以處理該項申訴或告發,猶如未曾收到認罪書函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