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常在香港居住︰
- 年齡已滿 55 歲 (2004/05課稅年度或以前,年齡為已滿 60 歲),或有資格按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索津貼︰及
- 至少連續 6 個月與你同住而無須付出十足費用︰或你/你配偶每年付出不少於
$12,000 的金錢用以供養該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2. 如果受供養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年度內全年連續與你同住而並無付出十足費用,你亦可享有供養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額外免稅額。
Point 2有咩特別意思? "全年連續同住"同point1的至少連續6個月同住有咩分別?
同埋"付出十足費用"又即係點解?
